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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5:13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属我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内运用土地(包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乡镇土地运用税(以下简称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均应按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
第三条 我省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大城市,五角至三元。
(二)天水市(秦城区、北道区)为中等城市,四角至二元。
(三)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酒泉市、玉门市、嘉峪关市、金昌市(金川区)、武威市、张掖市、西峰市、平凉市、敦煌市、临夏市为小城市,三角至一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含甘肃矿区),二角至八角。
第四条 依据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情况,我省部分县城及县辖建制镇(县城名单附后),可按规则的最低税额下降百分之三十履行。
其他县辖建制镇是否对比履行,由县人民政府确认。
第五条 依据《法令》和国家税务局对土地运用税征收规模的规则,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详细征收规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第三条确认的税额起伏内,拟定相应的适用税额规范报批后履行。批阅作业由省人民政府托付省地税局担任。
第六条 除《法令》第六条规则免税者外,下列土地减免或缓征土地运用税:
(一)交税单位和个人办的各类校园、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
(二)社会福利单位及民政部门举行的安顿残疾人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
(三)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变革前经租的居民住宅用地缓征;
(四)免征土地运用税单位的员工家属宿舍用地免征;
(五)个人一切的寓居宅屋及院子用地缓征。
第七条 土地运用税每年分两次征收,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租借用于经营或自行经营占用的土地应交纳的土地运用税,按月交纳,于次月15日前入库。
个人租借或经营用土地,其土地运用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托付街道办事处代征,按代征的税额交给3%的手续费。
第八条 土地运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交税单位不管其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交纳土地运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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