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23:13
跟着第三方付出办法的增多,处理也越来越杂乱。央妈的规则也越来越多了,关于付出安排预付卡事务是怎样规则的?信任许多朋友还不知道,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帮忙。
我国人民银行布告〔2012〕第12号
为标准付出安排从事预付卡事务行为,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防备付出危险,我国人民银行拟定了《付出安排预付卡事务处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我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付出安排预付卡事务处理,防备付出危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安排付出服务处理办法》(我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付出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事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付出安排,是指取得《付出事务许可证》,获准处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事务的发卡安排和获准处理“预付卡受理”事务的受理安排。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安排以特定载体和办法发行的、可在发卡安排之外购买产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付出安排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安全和买卖安全。
第四条 付出安排应当严厉依照《付出事务许可证》核准的事务类型和事务掩盖规模从事预付卡事务,不得在未树立省级分支安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事务。
第五条 付出安排应当严厉实行我国人民银行关于付出安排客户备付金处理等规则,实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二章 发行
第六条 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事务处理体系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事务处理体系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 发卡安排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越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越1000元。
我国人民银行可视状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 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换回,不得设置有用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换回,本办法还有规则的在外。不记名预付卡有用期不得低于3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用。
发卡安排发行出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奉告预付卡的有用期及计算办法。超越有用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安排应当供给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证持卡人持续运用。
第九条 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称号、发卡安排称号、是否记名、卡号、有用期限或有用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要素。
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运用实名并供给有用身份证件。
发卡安排应当辨认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用身份证件,挂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用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署理别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安排应当采纳合理办法承认署理联系,核对署理人和被署理人的有用身份证件,挂号署理人
和被署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署理人和被署理人的有用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条 运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安排应当挂号购卡人名字或单位称号、单位经办人名字、有用身份证件称号和号码、联系办法、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关于记名预付卡,发卡安排还应当在预付卡中心事务处理体系中记载持卡人的有用身份证件信息、预付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办法购买,不得运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运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第十三条 选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办法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称号和购卡人称号应当共同。
发卡安排应当核对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共同性,在预付卡中心事务处理体系中记载付款人银行账户称号和账号、收款人银行账户称号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
第十四条 发卡安排应当向购卡人公示、供给预付卡规章或签定协议。
预付卡规章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预付卡的称号、品种和功用;
(二)预付卡的有用期及计算办法;
(三)预付卡购买、运用、换回、挂失的条件和办法;
(四)为持卡人供给的消费便当或优惠内容;
(五)预付卡发行、延期、激活、换发、换回、挂失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有关当事人的权力、职责和违约职责;
(七)买卖、账务胶葛处理程序。
发卡安排改变预付卡规章或协议文本的,应当提早30日在其网点、网站明显方位进行布告。新规章或协议文本中触及新增收费项目、进步收费标准、下降优惠条件等内容的,发卡安排在新规章或协议文本收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应当依照原规章或协议实行。
第十五条 发卡安排应当采纳有用办法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维护,保证信息安全,避免信息走漏和乱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赞同,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事务无关的意图。法律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六条 发卡安排应当依照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预付卡,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则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发卡安排应当经过实体网点发行出售预付卡。除单张资金限额200元以下的预付卡外,不得采纳署理出售办法。
发卡安排托付出售协作安排署理出售的,应当树立代销危险
操控机制。出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发卡安排备付金银行账户。发卡安排应当要求出售协作安排在购卡人到达本办法实名购卡要求时,参照相关规则出售预付卡。
发卡安排作为预付卡发行主体的一切职责和职责不因署理出售而搬运。
第十八条 发卡安排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并自主运转独立、安全的预付卡中心事务处理体系,树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证预付卡事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预付卡中心事务处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发卡体系、账务主机体系、卡片处理体系及客户信息处理体系。
预付卡中心事务处理体系不得外包或变相外包。
第十九条 发卡安排不得发行或署理出售选用或变相选用银行卡清算安排分配的发卡安排标识代码的预付卡,卡面上不得运用银行卡清算安排品牌标识;不得与其他付出安排协作发行预付卡;不同的发卡安排不得选用具有共同辨认性的品牌标识。
第三章 受理
第二十条 发卡安排应当为其发行的预付卡供给受理服务,其自行拓宽、签约和处理的特约商户数不低于受理该预付卡悉数特约商户数的70% 。
第二十一条 受理安排只能受理发卡安排依照本办法规则发行的预付卡,受理规模不得超越发卡安排获准处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事务掩盖规模。
受理安排应当取得发卡安排的托付,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与发卡安排、特约商户签定三方协作协议。受理安排不得将发卡安排托付其展开的预付卡受理事务外包。
预付卡只能在本发卡安排参加签署协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运用,卡面上不得运用发卡安排托付的受理安排的品牌标识。发卡安排对特约商户应承当的资金结算与危险处理职责不因受理安排参加预付卡受理而搬运。
第二十二条 预付卡可与银行卡共用受理终端,但应当运用与银行卡不同的应用程序和受理网络,并采纳安全阻隔办法,与银行卡买卖别离处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卡安排、受理安排不得开展不合法树立、不合法经营或无实体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
发卡安排、受理安排拓宽特约商户时应当严厉审阅特约商户经营执照、税务挂号证、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的有用身份证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对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摄影留存 。
第二十四条 发卡安排应当经过其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直接向特约商户划转结算资金,受理安排不得参加资金结算。
特约商户只能指定其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收款。发卡安排应当核验特约商户指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发卡安排应当与特约商户签定预付卡受理协议。受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特约商户基本信息;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持卡人用卡权益的保证要求;
(四)卡片信息、买卖数据、受理终端、买卖凭据的处理要求;
(五)特约商户收款账户称号、开户行、账号及资金结算周期;
(六)账务核对、过失处理和事务胶葛的处置要求;
(七)相关事务危险承当和违约职责的承当机制;
(八)协议停止条件、停止后的债权债务清偿办法。
第二十六条 发卡安排、受理安排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并自主运转独立、安全的预付卡受理体系,树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证预付卡事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
发卡安排、受理安排应当别离树立特约商户信息处理体系及事务危险防控体系。受理安排不得以任何办法存储与受理事务无关的预付卡信息。
第二十七条 特约商户向持卡人处理退货,只能经过发卡安排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无法退回的,发卡安排应当将资金退回至持卡人供给的同一发卡安排的同类预付卡。
预付卡承受退货后的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越规则限额。
第二十八条 发卡安排、受理安排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和监控,要求特约商户在经营场所明显方位标明受理的预付卡称号和品种,依照预付卡受理协议的要求受理预付卡,实行相关职责。
特约商户不得以任何办法存储与商户结算、对账无关的预付卡信息。
特约商户呈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严峻违规违约操作的,发卡安排、受理安排应当当即停止其预付卡受理服务。
特约商户不得帮忙持卡人进行任何办法的预付卡套现。
第四章 运用、充值和换回
第二十九条 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流非本发卡安排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安排开立的网络付出账户搬运。
第三十条 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付出途径,下列景象在外:
(一)交纳公共事业费;
(二)在本发卡安排合法拓宽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铺中运用;
(三)一起获准处理“互联网付出”事务的发卡安排,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在本发卡安排开立的实名网络付出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一切网络付出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算计不超越5000元。
以上景象下的预付卡买卖,均应当由发卡安排自主受理,不得由受理安排受理。
第三十一条 发卡安排处理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1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事务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预付卡只能经过现、银行转账办法进行充值。一起获准处理“互联网付出”事务的发卡安排,还可经过持卡人在本发卡安排开立的实名网络付出账户进行充值。
不得运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处理一次性金额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事务的,不得运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越规则限额。
第三十三条 预付卡现金充值应当经过发卡安排网点进行,但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200元以下的,可经过自助充值终端、出售协作安排署理等办法充值,收取的现金应当直接存入发卡安排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发卡安排应当向记名预付卡持卡人供给紧迫挂失服务,并供给至少一种24小时免费紧迫挂失途径。正式挂失和补卡应当在约好时间内经过网点,以书面办法处理。以书面办法挂失的,发卡安排应当要求持卡人出示有用身份证件,并按协议约好处理挂失手续。
发卡安排应当免费向持卡人供给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买卖明细查询服务,并供给至少一种24小时免费查询途径。
第三十五条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处理换回,换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用身份证件。由别人署理换回的,应当一起出示署理人和被署理人的有用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处理换回。发卡安排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则,辨认、核对换回人及署理人的身份信息,保证与购卡时挂号的持卡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共同,并保存换回记载。
第三十六条 发行可在公共交通范畴运用的预付卡发卡安排,其在公共交通范畴完成的当年累计预付卡买卖总额不得低于同期发卡总金额的70%;其发行的不记名预付卡,单张卡片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可按约好换回。
第三十七条 发卡安排依照规则停止预付卡事务的,应当向持卡人免费换回所发行的悉数记名、不记名预付卡。
换回不记名预付卡的,发卡安排应当核实和挂号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选用暗码验证办法的预付卡还应当核验暗码,并保存换回记载。
第三十八条 发卡安排处理换回事务的网点数应当不低于处理发行出售事务网点数的70%。预付卡换回事务经营时间应当不短于发行出售事务的经营时间。
第三十九条 预付卡换回应当运用银行转账办法,由发卡安排将换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吊销的,换回资金应当退至持卡人供给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单张预付卡换回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运用现金。
第五章 监督处理
第四十条 我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安排依法对付出安排的预付卡事务活动、内部操控及危险状况等进行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查看。
付出安排应当依照我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安排的相关规则实行陈述职责。
第四十一条 付出安排应当参加我国付出清算协会。我国付出清算协会应当安排拟定预付卡职业自律标准,并依照我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付出安排实行我国人民银行规则和职业自律标准的状况进行查看。
第四十二条 付出安排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住、扣划预付卡内资金,国家法律法规还有规则或得到持卡人授权的在外。
第四十三条 付出安排处理预付卡发行事务活动取得和发生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至该预付卡实收人民币资金悉数结算后5年以上;处理预付卡受理、运用、充值和换回等事务活动取得和发生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至该事务活动停止后5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付出安排不得以股权协作、事务协作及其他任何办法,租借、出借、转让或变相租借、出借、转让预付卡事务资质。
第四十五条 付出安排及其分支安排违背本办法的,我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非金融安排付出服务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给予正告、期限改正、罚款、暂停部分或悉数事务等处分;情节严峻的,依法刊出其《付出事务许可证 》 。
付出安排违背本办法规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特约商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我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安排责令付出安排撤销其特约商户资历,其他付出安排不得再将其开展为特约商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一)为持卡人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供给帮忙的;
(二)运用虚伪资料请求受理终端后进行诈骗活动,或转卖、供给机具给别人运用的;
(三)违规存储、走漏、转卖预付卡信息或买卖信息的;
(四)以虚拟买卖、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办法为持卡人供给预付卡套现的;
(五)在持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假造虚伪买卖或重复刷卡盗取资金的;
(六)具有其他损害持卡人权益、市场秩序或社会安稳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树立预付卡买卖场所;不得以牟利为意图倒卖预付卡,不得假造、变造预付卡,不得运用明知是假造、变造的预付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我国人民银行分支安排,是指我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经营处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有用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武士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单位有用身份证件包括经营执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挂号证书或其他能证明其合法实在身份的证明等。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越”、“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我国人民银行担任解说。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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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银行布告〔2012〕第12号
为标准付出安排从事预付卡事务行为,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防备付出危险,我国人民银行拟定了《付出安排预付卡事务处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我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付出安排预付卡事务处理,防备付出危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安排付出服务处理办法》(我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付出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事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付出安排,是指取得《付出事务许可证》,获准处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事务的发卡安排和获准处理“预付卡受理”事务的受理安排。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安排以特定载体和办法发行的、可在发卡安排之外购买产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付出安排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安全和买卖安全。
第四条 付出安排应当严厉依照《付出事务许可证》核准的事务类型和事务掩盖规模从事预付卡事务,不得在未树立省级分支安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事务。
第五条 付出安排应当严厉实行我国人民银行关于付出安排客户备付金处理等规则,实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二章 发行
第六条 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事务处理体系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事务处理体系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 发卡安排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越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越1000元。
我国人民银行可视状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 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换回,不得设置有用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换回,本办法还有规则的在外。不记名预付卡有用期不得低于3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用。
发卡安排发行出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奉告预付卡的有用期及计算办法。超越有用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安排应当供给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证持卡人持续运用。
第九条 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称号、发卡安排称号、是否记名、卡号、有用期限或有用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要素。
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运用实名并供给有用身份证件。
发卡安排应当辨认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用身份证件,挂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用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署理别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安排应当采纳合理办法承认署理联系,核对署理人和被署理人的有用身份证件,挂号署理人
和被署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署理人和被署理人的有用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条 运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安排应当挂号购卡人名字或单位称号、单位经办人名字、有用身份证件称号和号码、联系办法、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关于记名预付卡,发卡安排还应当在预付卡中心事务处理体系中记载持卡人的有用身份证件信息、预付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办法购买,不得运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运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第十三条 选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办法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称号和购卡人称号应当共同。
发卡安排应当核对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共同性,在预付卡中心事务处理体系中记载付款人银行账户称号和账号、收款人银行账户称号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
第十四条 发卡安排应当向购卡人公示、供给预付卡规章或签定协议。
预付卡规章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预付卡的称号、品种和功用;
(二)预付卡的有用期及计算办法;
(三)预付卡购买、运用、换回、挂失的条件和办法;
(四)为持卡人供给的消费便当或优惠内容;
(五)预付卡发行、延期、激活、换发、换回、挂失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有关当事人的权力、职责和违约职责;
(七)买卖、账务胶葛处理程序。
发卡安排改变预付卡规章或协议文本的,应当提早30日在其网点、网站明显方位进行布告。新规章或协议文本中触及新增收费项目、进步收费标准、下降优惠条件等内容的,发卡安排在新规章或协议文本收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应当依照原规章或协议实行。
第十五条 发卡安排应当采纳有用办法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维护,保证信息安全,避免信息走漏和乱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赞同,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事务无关的意图。法律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六条 发卡安排应当依照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预付卡,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则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发卡安排应当经过实体网点发行出售预付卡。除单张资金限额200元以下的预付卡外,不得采纳署理出售办法。
发卡安排托付出售协作安排署理出售的,应当树立代销危险
操控机制。出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发卡安排备付金银行账户。发卡安排应当要求出售协作安排在购卡人到达本办法实名购卡要求时,参照相关规则出售预付卡。
发卡安排作为预付卡发行主体的一切职责和职责不因署理出售而搬运。
第十八条 发卡安排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并自主运转独立、安全的预付卡中心事务处理体系,树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证预付卡事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预付卡中心事务处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发卡体系、账务主机体系、卡片处理体系及客户信息处理体系。
预付卡中心事务处理体系不得外包或变相外包。
第十九条 发卡安排不得发行或署理出售选用或变相选用银行卡清算安排分配的发卡安排标识代码的预付卡,卡面上不得运用银行卡清算安排品牌标识;不得与其他付出安排协作发行预付卡;不同的发卡安排不得选用具有共同辨认性的品牌标识。
第三章 受理
第二十条 发卡安排应当为其发行的预付卡供给受理服务,其自行拓宽、签约和处理的特约商户数不低于受理该预付卡悉数特约商户数的70% 。
第二十一条 受理安排只能受理发卡安排依照本办法规则发行的预付卡,受理规模不得超越发卡安排获准处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事务掩盖规模。
受理安排应当取得发卡安排的托付,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与发卡安排、特约商户签定三方协作协议。受理安排不得将发卡安排托付其展开的预付卡受理事务外包。
预付卡只能在本发卡安排参加签署协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运用,卡面上不得运用发卡安排托付的受理安排的品牌标识。发卡安排对特约商户应承当的资金结算与危险处理职责不因受理安排参加预付卡受理而搬运。
第二十二条 预付卡可与银行卡共用受理终端,但应当运用与银行卡不同的应用程序和受理网络,并采纳安全阻隔办法,与银行卡买卖别离处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卡安排、受理安排不得开展不合法树立、不合法经营或无实体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
发卡安排、受理安排拓宽特约商户时应当严厉审阅特约商户经营执照、税务挂号证、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的有用身份证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对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摄影留存 。
第二十四条 发卡安排应当经过其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直接向特约商户划转结算资金,受理安排不得参加资金结算。
特约商户只能指定其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收款。发卡安排应当核验特约商户指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发卡安排应当与特约商户签定预付卡受理协议。受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特约商户基本信息;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持卡人用卡权益的保证要求;
(四)卡片信息、买卖数据、受理终端、买卖凭据的处理要求;
(五)特约商户收款账户称号、开户行、账号及资金结算周期;
(六)账务核对、过失处理和事务胶葛的处置要求;
(七)相关事务危险承当和违约职责的承当机制;
(八)协议停止条件、停止后的债权债务清偿办法。
第二十六条 发卡安排、受理安排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并自主运转独立、安全的预付卡受理体系,树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证预付卡事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
发卡安排、受理安排应当别离树立特约商户信息处理体系及事务危险防控体系。受理安排不得以任何办法存储与受理事务无关的预付卡信息。
第二十七条 特约商户向持卡人处理退货,只能经过发卡安排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无法退回的,发卡安排应当将资金退回至持卡人供给的同一发卡安排的同类预付卡。
预付卡承受退货后的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越规则限额。
第二十八条 发卡安排、受理安排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和监控,要求特约商户在经营场所明显方位标明受理的预付卡称号和品种,依照预付卡受理协议的要求受理预付卡,实行相关职责。
特约商户不得以任何办法存储与商户结算、对账无关的预付卡信息。
特约商户呈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严峻违规违约操作的,发卡安排、受理安排应当当即停止其预付卡受理服务。
特约商户不得帮忙持卡人进行任何办法的预付卡套现。
第四章 运用、充值和换回
第二十九条 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流非本发卡安排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安排开立的网络付出账户搬运。
第三十条 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付出途径,下列景象在外:
(一)交纳公共事业费;
(二)在本发卡安排合法拓宽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铺中运用;
(三)一起获准处理“互联网付出”事务的发卡安排,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在本发卡安排开立的实名网络付出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一切网络付出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算计不超越5000元。
以上景象下的预付卡买卖,均应当由发卡安排自主受理,不得由受理安排受理。
第三十一条 发卡安排处理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1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事务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预付卡只能经过现、银行转账办法进行充值。一起获准处理“互联网付出”事务的发卡安排,还可经过持卡人在本发卡安排开立的实名网络付出账户进行充值。
不得运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处理一次性金额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事务的,不得运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越规则限额。
第三十三条 预付卡现金充值应当经过发卡安排网点进行,但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200元以下的,可经过自助充值终端、出售协作安排署理等办法充值,收取的现金应当直接存入发卡安排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发卡安排应当向记名预付卡持卡人供给紧迫挂失服务,并供给至少一种24小时免费紧迫挂失途径。正式挂失和补卡应当在约好时间内经过网点,以书面办法处理。以书面办法挂失的,发卡安排应当要求持卡人出示有用身份证件,并按协议约好处理挂失手续。
发卡安排应当免费向持卡人供给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买卖明细查询服务,并供给至少一种24小时免费查询途径。
第三十五条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处理换回,换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用身份证件。由别人署理换回的,应当一起出示署理人和被署理人的有用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处理换回。发卡安排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则,辨认、核对换回人及署理人的身份信息,保证与购卡时挂号的持卡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共同,并保存换回记载。
第三十六条 发行可在公共交通范畴运用的预付卡发卡安排,其在公共交通范畴完成的当年累计预付卡买卖总额不得低于同期发卡总金额的70%;其发行的不记名预付卡,单张卡片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可按约好换回。
第三十七条 发卡安排依照规则停止预付卡事务的,应当向持卡人免费换回所发行的悉数记名、不记名预付卡。
换回不记名预付卡的,发卡安排应当核实和挂号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选用暗码验证办法的预付卡还应当核验暗码,并保存换回记载。
第三十八条 发卡安排处理换回事务的网点数应当不低于处理发行出售事务网点数的70%。预付卡换回事务经营时间应当不短于发行出售事务的经营时间。
第三十九条 预付卡换回应当运用银行转账办法,由发卡安排将换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吊销的,换回资金应当退至持卡人供给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单张预付卡换回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运用现金。
第五章 监督处理
第四十条 我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安排依法对付出安排的预付卡事务活动、内部操控及危险状况等进行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查看。
付出安排应当依照我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安排的相关规则实行陈述职责。
第四十一条 付出安排应当参加我国付出清算协会。我国付出清算协会应当安排拟定预付卡职业自律标准,并依照我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付出安排实行我国人民银行规则和职业自律标准的状况进行查看。
第四十二条 付出安排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住、扣划预付卡内资金,国家法律法规还有规则或得到持卡人授权的在外。
第四十三条 付出安排处理预付卡发行事务活动取得和发生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至该预付卡实收人民币资金悉数结算后5年以上;处理预付卡受理、运用、充值和换回等事务活动取得和发生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至该事务活动停止后5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付出安排不得以股权协作、事务协作及其他任何办法,租借、出借、转让或变相租借、出借、转让预付卡事务资质。
第四十五条 付出安排及其分支安排违背本办法的,我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非金融安排付出服务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给予正告、期限改正、罚款、暂停部分或悉数事务等处分;情节严峻的,依法刊出其《付出事务许可证 》 。
付出安排违背本办法规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特约商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我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安排责令付出安排撤销其特约商户资历,其他付出安排不得再将其开展为特约商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一)为持卡人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供给帮忙的;
(二)运用虚伪资料请求受理终端后进行诈骗活动,或转卖、供给机具给别人运用的;
(三)违规存储、走漏、转卖预付卡信息或买卖信息的;
(四)以虚拟买卖、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办法为持卡人供给预付卡套现的;
(五)在持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假造虚伪买卖或重复刷卡盗取资金的;
(六)具有其他损害持卡人权益、市场秩序或社会安稳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树立预付卡买卖场所;不得以牟利为意图倒卖预付卡,不得假造、变造预付卡,不得运用明知是假造、变造的预付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我国人民银行分支安排,是指我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经营处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有用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武士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单位有用身份证件包括经营执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挂号证书或其他能证明其合法实在身份的证明等。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越”、“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我国人民银行担任解说。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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