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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12:00
债款代位权的建立应满意的条件。接下来就由听讼网的小编来为我们具体的介绍一下。
债款人代位权建立有什么条件
一、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款债款联系存在
债款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根底,假如债款债款联系并不建立,债款即不存在,债款人天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款人须有权力存在
此处所说的权力,首先是指非专归于债款人自身的权力。其次,债款人的权力主要是债款,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款,还包含其他权力,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此种权力有必要是能够依法恳求的。
三、须债款人怠于行使其权力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力,权力即有或许消除或削减其产业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款人不存在任何阻碍其行使权力的妨碍。怠于行使权力的体现主要是根本不建议权力或拖延行使权力。
四、须债款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有害于债款人的到期债款
假如债款人虽怠于行使权力,但并不影响满意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则债款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款人与债款人的联系中,假如债款未到履行期,则不发作债款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能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款人行使。
以上便是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的债款人代位权的建立条件的一些相关关键,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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