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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保证人权利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9:13
咱们知道,为确保汇票的承兑,是能够供给收据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享有确保的权力职责。那么,承兑汇票确保人权力职责有哪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确保人的职责,也就与被确保人的职责完全一致,这便是确保人与被确保人职责的同一性。 确保人与被确保人就收据债款负连带职责。确保人仅因以下景象可革除职责:
①被确保的收据债款自始即不存在,如被确保人为付款人而未承兑;
②被确保的收据债款因短缺记载事项而无效;
③确保行为方式不齐备,如确保人未签章。
(2)确保人的代位权。确保人清偿收据债款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确保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汇票确保人的抗辩权:
汇票确保人作为收据职责人,同其他收据职责人相同,也享有相应的抗辩权;一起,在必定情况下,确保人也能够直接引用被确保人的抗辩权。
一、收据确保人的对物抗辩权,即因收据本身原因发作的抗辩权
根据我国收据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则,收据确保得因被确保的收据债款在汇票记载事项上的短缺而无效,这是收据确保人的一项最重要的对物抗辩权。此外,因收据记载不齐备而发作的各种对物抗辩权,在其他收据债款人得以建议时,收据确保人亦均得以建议。例如,在收据上记载收据金额现已付讫,或许收据金额记载不一致时,收据确保人能够建议收据本身无效,然后回绝实行收据确保债款。
二、收据确保人的时效抗辩权
就收据确保债款来说,既然是独立于被确保债款的一种独立的债款,那么,就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消除时效。但在收据法的时效规则中,仅有持票人对收据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行使权力的时效规则,并无对确保人行使权力的时效规则。笔者以为,从收据确保债款本身来看,具有与被确保债款同一的性质,因而能够以为,当收据确保的被确保人是出票人、承兑人时,对收据确保人行使权力的时效,就应该与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力的时效相同;而当收据确保的被确保人是背书人时,对收据确保人行使权力的时效,就应该与对背书人行使权力的时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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