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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3:28

签定自愿抛弃社会保险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小张2013年新年往后和老乡老赵一同进津务工,经老赵介绍进入一家餐饮行业的单位从事服务员作业,两边签定3年期限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至2016年1月,约好薪酬为每月2000元。单位一同要求小张供给相关身份证明,由该单位为其在津交纳社会保险。老乡老赵通知小张,若由企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会每个月从小张的应得薪酬中扣除几百元左右,薪酬就低了,这关于急于经过打工补助家用的小张来说无疑是不乐意的。次日,小张向单位提出,自愿抛弃社会保险的交纳,并乐意与企业签定协议书,阐明自己自愿抛弃社会保险。餐饮单位考虑到若不为小张交纳社会保险相同能够节省企业的人力本钱开销,遂赞同与之缔结两边协议。协议约好,小张自愿抛弃单位为其处理社会保险,企业为确保小张诸项社会保险的相关权益,为其购买商业保险,每月由单位代为交纳商业保险费。
2014年12月,老赵找到小张,通知他自己新入职到一家餐饮企业,赶上年末餐饮企业招工,该企业赞同经老赵介绍来其单位入职的员工,薪酬为3000元,而且包吃包住,但处理入职手续就这几天。老赵想让小张来和他一同作业,遂要求小张离任。小张觉得假如到新单位作业,薪酬比本来进步不少且能和同乡住在一同,逐向单位提出离任。单位以为现在快到年关,假如这期间小张离任,单位服务人员将吃紧,遂不赞同小张离任。次日,小张向单位递送辞职信,理由为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单位付出经济补偿。单位不赞同付出小张补偿,小张请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
裁定委员会受理后经查明以为,餐饮单位虽与小张签定自愿抛弃社会保险的协议,但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责任,小张因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提出离任并要求付出经济补偿的诉请契合法律规则,遂支撑了小张的建议。
剖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三)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一)劳作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本案中,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两条法律规则,应承当法律责任。
单位在裁定期间辩称与小张是自愿签定的抛弃处理社会保险协议,莫非劳作人事争议裁定不支撑自己的观念吗?
根据津人社局发〔2013〕24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则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交纳或许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作者能够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不交纳或少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两边约好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在此,期望用人单位不要仅看眼前利益,一定要自觉遵法,依法用工、依法缔结合同、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只要这样才干遭到法律法规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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