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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二胎再生育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0:03

《四川省人口与法令》规则能够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为:(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可再生育的;(二)独生子与独生女成婚的;(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成婚落户的;(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武士的;(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武士的;(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要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同意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少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十)盆周山区县的遥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十二)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越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十三)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要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许收养后子女逝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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