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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坐公司班车回家途中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7:24
没坐公司班车回家途中受伤 被确定为工伤
不肯坐公司班车,自行回家,成果在途中遭受交通事端受伤,被确定为工伤。公司以为,该职工违背了公司的班车准则,所以其受伤不属于工伤,申述要求吊销劳动部门的工伤确定。近来,南京溧水法院审理后以为,该公司的班车准则强制职工坐班车上下班,约束了劳动者自由挑选交通工具的权力,应属无效,遂判定驳回该公司的诉请。
公司不服工伤确定申述人社局
2010年9月,陆婷进入明健公司从事炊事员作业。2012年11月9日正午,陆婷下班回家,在途中遇交通事端受伤,这以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交警确定,陆婷负此事端的平等职责。2013年12月5日,经陆婷恳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确定决议,确定陆婷为工伤,明健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2014年3月10日,行政复议决议保持了工伤确定。明健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健公司诉称,陆婷是溧水区外人,家离公司有二十几公里,上下班有必要坐班车,公司为此专门拟定了班车准则及坐班车人员计算,规则“若职工因为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组织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作的交通事端,职责自行承当”。
人社局以为工伤确定没问题
公司以为,陆婷受伤时刻不是上下班时刻。陆婷发作交通事端的时刻是正午时刻,而这个时刻不是上下班时刻。陆婷在公司从事炊事员作业,公司有两名炊事员,她们两人烧中饭和晚饭,所以正午底子没有时刻回家,公司也不允许她回家。2012年11月9日那天正午,她在没有向公司请假的情况下,私行脱离公司。这已违背了公司的规则。所以,对陆婷在上下班途中发作的交通事端,不该确定为工伤,恳求法院吊销被告作出的工伤确定。
人社局辩称,即便公司对住区外职工有班车接送,但职工对上下班交通工具有挑选权,公司不能以此来约束或掠夺职工的该项权力。陆婷受伤时刻契合上下班时刻。经过查询,事发当天,陆婷与另一人为公司职工做了午饭,因下午另一人当班,陆婷在整理碗筷后回家,在下午1点发作交通事端,其受伤时刻和下班时刻符合。即便陆婷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脱离公司,也不能因而否定陆婷工伤建立的现实。恳求法院驳回公司诉请。陆婷称,公司没有组织班车接送她上下班,也没有严厉规则一定要乘坐班车下班,事发当天正午,她是正常下班,恳求法院驳回公司诉请。
法院驳回公司诉请支撑工伤确定
溧水法院经审理以为,明健公司《班车办理准则》规则:“若职工因为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组织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作的交通事端,职责自行承当”,应当确定,公司以此准则革除自己法定职责、扫除劳动者权力,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予以采用。
陆婷在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该现实三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争议焦点是事发时陆婷是正常下班仍是私行脱离作业岗位,以及陆婷违背单位班车办理规则,是否影响其工伤的确定。关于事发时陆婷是否正常下班,因根据之间彼此对立,难以查实,法院以为,即便陆婷未实行请假手续,私行离岗,公司能够根据公司办理准则处分,但不能以此掠夺陆婷享用工伤待遇的权力,不该影响其工伤确定。公司的班车办理准则约束了陆婷上下班挑选交通工具的权力,革除了用人单位法定职责,扫除了劳动者权力,应属无效。终究,法院判定驳回明健公司要求吊销人社局确定工伤决议的诉请。(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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