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经营户的税款如何证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02:10一、暂时运营户的税款证收
对未依照规则处理税务挂号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以及暂时从事运营的交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交税额,责令交纳,并开付完税凭据。
交税人不交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则,能够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交税款的产品、货品;扣押后交纳应交税款的,有必要当即免除扣押,并偿还所扣押的产品、货品;扣押后仍不交纳应交税款的,经县局以上领导岗同意,依法拍卖或许变卖所扣押的产品、货品,以拍卖或许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一般税收保全
1、在日常查看过程中,承认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责任行为的,能够在规则的交税期之前,责令期限交纳应交税款;在限缴期限内发现交税人有显着的搬运、藏匿其应交税的产品、货品以及其他产业或许应交税的收入的痕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依照公共责任“税收保全办法”部分的程序处理。
2、欠缴税款的交税人或许他的法定代表人需求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交税款、滞纳金或许供给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供给担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则, 依照公共责任“约束出境”部分的程序处理。
三、强制执行
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未依照规则的期限交纳或许解缴税款,交税担保人未依照规则的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则,依照依照公共责任“税收强制执行办法”部分的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