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认定的参考因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6:32医疗纠纷不仅是当时社会热门,也是人身危害赔偿案子中的难点。德国闻名法学家耶林以为:“使人负危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危害,而是因为有差错,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使蜡烛焚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之准则一般的粗浅理解”[1]。因而医疗差错的确定在医疗纠纷案子的处理中就有了非同小可的含义。但现行法令对医疗差错的确定规范不明确,没有考虑到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风险性。笔者以为,在实践中确定医疗差错应统筹主客观规范,要点考虑以下问题:
1 医疗行为的合理性规范
在法理上,对医疗差错的确定分为医学规范、医疗技能规范和医疗行为规范。所谓的医学规范是指在现时条件下临床实践中的医学科学的基本原理,详细而言,是指临床医学教材上的医学原理,而不是医学杂志上的论文;所谓医疗技能规范是指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应遵从的治疗护理规范、惯例和技能操作规程。[2]医疗理论和医疗技能往往会存在一些差异,某些医学知识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可是在实践上不一定具有可操作性。医疗技能应以中华医学会提出的且已被临床广泛选用的治疗技能为根据。这些技能规范要求具有不同的技能职称和相应岗位的医生牢牢把握,不然,就被视为是一种差错。因为这些医疗技能便是治疗护理规范、惯例等带有显着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的技能规矩,医生不具备这些技能或违反这些技能就会导致误诊、误治等不良状况的发作;所谓医疗行为规范是医务人员在进行治疗护理时应恪守的
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分办理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医生法》、《医院工作人员责任》等。
在上述三个规范中,医学规范是根底,医疗技能规范是中心,是确定医疗差错时应该要点考虑的参照规范,而医疗行为规范是法官在个案中的法令根据。因为医疗差错需求鉴定委员会的专家来确定,医疗技能规范就被作为确定医疗行为合理性的要害规范。只需医疗行为是被医疗技能所认可的,该医疗行为便是合理的,即不构成医疗差错。在实践中,比较可行的是以卫生部和教育部在全国通用的“医科院校统编教材”中规则的治疗规范和用药准则和中华医学会提出的且已被临床广泛运用的治疗技能作为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合理的一般规范。[3]
2 医疗水平的地域性
跟着医学科技的开展,新的治疗技能不断涌现,这要求医务人员不断的学习新知识把握新技能。可是,因为经济和地域等许多要素,先进的医疗技能不行能在各地以相同的速度予以遍及,形成各区域承受医学新信息的质和量存在很大差异,这在我国尤为显着,特别是在我国的一些偏僻乡村,许多医务工作者因为受客观条件的约束,对现代医疗技能知之甚少。因而,在确定医疗差错时,有必要考虑到这种区域差异,适用不同的参照规范。详细来说,应以医务人员是否到达了当地其他具有相似教育布景并把握着相似医疗技能水平的医务人员对同类病例所采纳的遍及的工作规范为根据。可是,区域差异也不该成为落后区域医务人员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