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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问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16:56

问:细则对独立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是怎么规则的?
答:独立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是指没有相相联系的企业之间依照公正成交价格和经营惯例所进行的事务来往。纳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相关企业之间事务来往的定价准则和计算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审阅、赞同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好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履行。
问:纳税人与其相关企业之间如发作事务来往,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调整其应纳税额?应怎么调整?
答:纳税人与其相关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税务机关能够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事务未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作价;(二)融通资金所付出或许收取的利息超越或许低于没有相相联系的企业之间所能赞同的数额,或许利率超越或许低于同类事务的正常利率;(三)供给劳务,未依照独立企业之间事务来往收取或许付出劳务费用;(四)转让产业、供给产业使用权等事务来往,未依照独立企业之间事务来往作价或许收取、付出费用;(五)未依照独立企业之间事务来往作价的其他景象。税务机关能够依照下列办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许所得额:(一)依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许相似事务活动的价格;(二)依照再销售给无相相联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获得的收入和赢利水平;(三)依照本钱加合理的费用和赢利;(四)依照其他合理的办法。
问:细则对税收征管法所称个人及其所抚养家族保持日子必需的住所和用品有何详细解说?
答:细则规则: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董字画、奢华住所或许一处以外的住所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抚养家族保持日子必需的住所和用品;个人所抚养家族,是指与纳税人一起寓居日子的爱人、直系亲属以及无日子来源并由纳税人抚养的其他亲属;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日子用品,不采纳税收保全办法和强制履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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