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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的具体内容和法律定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5:26
内容提要:商号权的详细内容即商号设定权、运用权、转让权和答应运用权中前两者具有品格权特色,然后两者以权力主体对商号的品格利益为根底具有产业权特色,因此不能抽象地说全体的商号权是两层性质的权力。而从商号权客体的信息特色以及商号权的其他特色来看,它又一同归于知识产权的领域。所以,商法和知识产权法从各自的特色动身对商号权给予了不同的定位,前者定位在对其进行办理的层次,后者定位在对其进行保护的层次。
关键词:商号权;知识产权;办理;保护
在现代民商事法令学科中,商号权现已逐步逾越了商法的领域而成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视目标。应当说,这种变迁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假如这种变迁是在对商号权的性质不加任何有用证明的根底上进行的,那这种变迁就很或许成为商法和知识产权法“抢夺地图”的另一种表述。因此,对商号权的自身做仔细而详尽的调查恰是咱们首要要做的事。
一、商号与商号权概述
商号,又称商事称号、商业称号,还有人称厂商称号,[1]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用以署名而与其他商业主体相差异的称号,它是商场主体识别系统中的符号之一。从性质上说,商号归于差异性符号的一种。它和商标、地舆标志等其他商业符号相同,“被广泛运用于产品或其包装材料以及多种广告宣传前言上,发挥着差异产品生产者及其产品或服务,承载商主体享有的商业诺言的功用。” [2]我国民商法理论和现行法中,关于商号的界定并不一致。《民法通则》中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商事称号叫做“字号”,而《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中对工商企业的称号叫做“企业称号”,而在该规则的第7条中又将“字号”等同于“商号”。但大都学者从传统商法概念系统动身,将上述各种商场主体的称号都称为“商号”。
商号作为商场主体从事商业行为时所运用的称号,在法令上具有如下特征:榜首,商号仅仅是一个称号,它自身并不是权力义务的承当者;第二,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称号,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彼此差异的重要外在标志;[3]这一点可视为其品格性,与其同归于识别性符号的商标则品格性很弱第三,商号在转让时有必要与商主体一同进行,各国一般都制止商号与商主体别离而为独自让与,这也是它与商标的严重差异;此外,商主体的商号具有仅有性,而一个企业却能够具有多个商标。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其商号的专有权力,即运营主体对商号所具有的商号设定权、运用权及转让权等权力。其间,设定权意味着商号权人享有独立决议其商号的权力;运用权则意味着运营主体对其商号享有独占运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干与和不合法运用;转让权是指运营主体可将其运营实体同其商号一同转让而获取物质利益,可是这种转让有必要与运营实体的转让一起进行而不能别离让与[4];答应运用权是指商号权人能够将其商号依协议答应第三人在特定范围内运用而自己收取必定的运用费,一般来说,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利益,这种运用合同应该采纳书面形式并经挂号主管机关挂号而收效。
二、产业权仍是品格权——不同利益的考量
关于商号权的性质怎么界定,在学界观念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观念:
(一)产业权说
由于商号权中包括了商号的转让权和商号的答应运用权,而这两项权力的行使无疑会取得产业性的收益。所以,商号这种称号并非运营主体的品格,故而它不归于品格权领域而归于产业权领域,是产业权的一种。[5]
(二)品格权说
这种观念以为,称号权的客体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的品格利益,称号是它们之间彼此差异的必要条件。其次,称号权具有品格权的悉数特征,是固有、专属和必备的权力。再次,称号权具有某些无形产业权的特色,但这是其附特色质而非本质特色。[6]因此,称号权(商号权)是品格权。
(三)两层性质权力说
这种观念以为商号权既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产业权。商号权既与商事主体自身有紧密联系,又是商事主体的产业的一部分。[7]一方面,关于法人等具有独立品格的主体来说,具有自己的称号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必定归结,即便关于那些不具有权力能力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集体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有必要享有称号权。另一方面,称号权也具有产业权的特色,其间,称号的转让和答应运用权完全能够作为产业权的标的。由于称号无固定形状,故归于所谓无体产业。[8]
(四)本文的观念
听讼网小编以为,若要剖析商号权的性质,有必要首要了解商号权的详细内容,“透过了解来解说” [9]或许是一个妥适的剖析进路。假如商号权详细内容的每一个部分都表现出了产业利益的特色或品格利益的特色,则标明其归于产业权或品格权;反之,则不能容易地下定论。如前所述,商号权的内容详细包括商号的设定权,商号的运用权,商号的转让权以及商号的答应运用权。就商号的设定权而言,表现为运营主体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恣意选取称号,别人不得干涉。这明显是运营者主体品格利益的外在表现,乃至能够说,运营主体设定商号就比如自然人给自己取名相同。可见,商号的设定对运营主体而言有极强的品格利益,但却没有任何直接的产业利益,因此,商号的设定权是一种品格权。就商号的运用权而言,它一方面表现为商号权人有权积极地运用自己现已挂号的商号,如它能够在其产品、印章、银行帐户以及信笺上运用其商号,还能够在广告宣传或其他对外往来中运用其商号;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商号权人有权制止别人在商场买卖中以足以使人误解的方法运用其商号。这两方面的权力归根到底都是与商号权人自身密不可分的,任何其别人都不或许行使这两方面权力中的任何部分,这也凸显了其品格权特色。就商号的转让权而言,它无疑具有直接的产业利益,尤其是老字号、老商号、名牌企业等,必定以其效益好诺言高而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然后也使其商号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可是在商号转让的问题上,大大都国家又都坚持商号权与运营实体一起转让的准则,或许规则在企业停止时转让,商号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商号权,而受让人则成为新的权力主体,如《日本商法典》即有相似的规则。[10]这种转让上的一体主义标明,商号的转让依然是以商号与其运营的不别离为根底的,由于商号作为商人运营上的称号,又具有社会的、经济的功用,它所显现的是特定商人,[11]这正显现了即便具有稠密产业权特色的商号转让权也是以运营实体对其商号的品格利益为根底的。就商号的答应运用权而言,表现为商号权人经过书面协议将其商号答应别人运用,而被答应人则依照合同规则,独立出资、自主运营,并向答应人付出相应的费用。可见,商号的答应运用权具有较强的产业特色。可是依然应该留意,答应运用权也仍是以商号权人对商号的专有这一品格性权力为根底的。
由上述剖析能够看出,商号权的详细内容中只要商号的转让权和答应运用权是具有产业特色的,但它们依然要以商号权人对商号的品格利益为根底。既然如此,咱们是否能够因此就得出商号权的性质便是产业权呢?实践上,在民事权力系统中还有不少权力从性质上说是品格权但却有产业的特色。最明显者如肖像权,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表现的品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品格权,可是自然人却能够经过使用自己的肖像而得到物质利益,如将其肖像用于制造广告宣传等,很明显,这种肖像权也表现了必定的产业特色,但咱们绝不能说它是产业权。别的,隐私权也是一种品格权,可是隐私权人却能够将其隐私进行合法使用以取得产业利益,如自然人有权将其特别的日子阅历作为文学、戏曲创造的资料,还有权力用自己的生理特征拍照广告和制造拍摄著作等。但咱们也绝不能说隐私权的性质是产业权。因此,若要对一个权力给予定性,绝不能只观一点而不及其余,而应该看其最根本的特色是什么。就商号权而言,它的详细内容明显包括了产业的要素,但一同它也包括了极为激烈的品格权的要素,因此产业性并不是它的根本的仅有的特色,所以将商号权的性质确定为产业权是没有太大合理性的。
那么,商号权是否是两层性质的权力呢?笔者以为,这一出题的表述犯有逻辑上的过错。商号权是一个包括若干详细内容的权力,假如说商号权是两层性质的,那便是说商号权中的每一个详细的权力都具有两层性质,不然这种表述便与其实践不符。前文的剖析现已标明,商号权中的设定权、运用权只具有品格权的性质,转让权和答应转让权在品格利益的根底上具有产业权的性质,所以,将商号权定性为两层性质的权力明显会发作前后逻辑上不一致的过错。
假如是在商场经济不很兴旺的情况下,笔者倾向于将商号权的性质界定为品格权,由于即便商号转让权和答应运用权能够取得不菲的产业利益,但它也是以运营主体对商号的品格利益为根底的。可是在如今兴旺的商场经济条件下,商号的确能给运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尤其是知名度很高的著名商号,它给运营者带来的产业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现已使人们忽视了其最根本的品格特色,所以将商号权的性质界定为“混合性权力”或许更为妥切。混合性意味着该权力的详细内容的性质是互不相同的,因此才混合在一同。这一表述能够防止“两层性质的权力”所蹈的覆辙。但一同还需要着重的是,在论及商号权的性质时,最好不要用“混合性权力”这样的含糊语词,而应尽量就某一详细的权力如商号运用权来评论其自身的性质。
三、知识产权仍是其他权力——不同视点的调查
商号权的来源无疑是跟产品经济的开展而紧密联系在一同的。它开始仅仅为了便于买卖而给定的当事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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