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需要补充偿还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3:37
债款清偿有哪些准则呢?必定咱们都会有疑问,接下来有关遗债款清偿的准则的内容由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览!
债款清偿有哪些准则
(一)承受承继与承当债款清偿职责相统一准则
承继人表明承受承继,是产业权利和产业职责的一起承受,不能只享用产业权利而不承当产业职责。承受承继的承继人一起依法承受了债款清偿职责;抛弃承继的承继人不承当债款。我国承继法第33条第2款规则:“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这是我国承继法权利职责相一致准则的表现。
(二)约束承继准则
所谓约束承继,是指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的遗产债款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的部分,承继人不负清偿职责。也就是说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的遗产债款不负无限清偿职责,而仅以承继的遗产的实践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职责,超越部分能够不予清偿。
我国承继法第33条第1款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的部分,承继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此即承继法关于约束承继的规则。
根据约束承继准则,承继人承受遗产后,关于被承继人的债款,仅在其承受的遗产的实践价值规模内,担任清偿应当交付给被承继人的债权人的债款,关于超出遗产实践价值的债款,能够不担任清偿。关于这一准则的了解和运用,需求清晰以下两条边界:
1、要清晰承继开端前的债款和承继开端后的债款的边界。承继人应清偿的债款和交纳的税款只限于被承继人生前的债款和应交纳的税款,不包含被承继人身后承继人所欠的债款和税款。在承继开端今后,遗产切割结束曾经,遗产保管人或实践占有人因保管遗产或对遗产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所开销的费用,以及按规则应当交纳的各种税款,这些债款尽管是在承继人实践获得遗产曾经发作,但它不是被承继人个人生前所欠,是在被承继人身后,即承继人已依当然承继主义获得遗产全部权后发作的,因而应当由承继人在自己的个人产业中清偿,而不得在切割遗产时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
2、要清晰承继开端时遗产的实践价值和切割遗产时遗产的实践价值的边界。我国承继法所规则的“遗产实践价值”,是指被承继人逝世时全部产业的实践价值,而不是遗产切割时的实践价值。因而在遗产切割曾经,假如承继人已实践占有遗产,并因为其对遗产的运用导致其价值的削减,那么在清偿债款时,承继人应承当的债款或债款比例仍应按承继开端时遗产的实践价值核算,并且该承继人不得以抛弃承继为理由拒肯定债款的承当。也就是说,在承继人抛弃承继时,假如遗产因在切割前已被该承继人实践占有并耗费掉部分价值而不足以清偿债款,则应由该承继人补偿其耗费的那部分价值。
(三)特定遗产债款的清偿不受约束承继规模约束的准则
被承继人生前为承继人的需求所欠的债款和承继人应尽抚养职责而没有尽到职责致使被承继人所欠的债款,清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承继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职责,即承继人应以自己的固有产业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9条规则:“因承继人能尽而不尽抚养职责所欠的债款,即便遗产不足以清偿,承继人仍应负清偿职责。”
咱们尽管把约束承继作为一个一般准则运用,可是,正如任何准则都不或许一应俱全相同,约束承继也不应是包含全部情况下被承继人所欠的债款。比如说,被承继人生前为了承继人上学、成婚、运营个别企业等的需求所欠的债款;或许是因为承继人有抚养才能而未尽抚养职责,致使被承继人因日子困难所欠的债款等。此类债款的清偿当然不应受被承继人生前所留传的产业总额的约束。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债款时,承继人依然要实行清偿的职责。“这种清偿债款的职责不是来自承继自身,归根到底是来自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利职责联系。爸爸妈妈有哺育子女的职责,子女有赡养爸爸妈妈的职责,因而爸爸妈妈因年老体衰、无劳动才能或许因病医治所欠的日子费、医疗费等,天经地义应当由其子女承当。这彻底归于子女对爸爸妈妈应尽的职责。假如有劳动才能的子女不担任归还其爸爸妈妈生前因日子困难所欠的债款,就等于回绝承当赡养爸爸妈妈的职责,这样必然也危害债权人的利益;一起,也会滋长那种推脱赡养爸爸妈妈的不品德行为,这是与社会主义法令和品德不相容的。”
这儿需求阐明的是,尽管我国法令中规则了特定条件下的对遗产债款的无限清偿职责,但这种特定条件是受到约束的,即只要在承继人因没有实行其应尽的职责而导致被承继人所欠下的债款,承继人才负无限职责。所以,我国承继法的清偿遗产债款基本准则依然是约束承继准则,这是处理遗产债款清偿问题的一项基本准则。
(四)应为特定承继人保存必要遗产比例准则
我国《承继法》第19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此规则表现了养老育幼、保证残疾人日子的准则,不光遗言人立遗言、承继人切割遗产,并且清偿遗产债款都应当严厉遵从这一准则,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履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1条清晰指出:“承继人中有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即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款,也应当为其保存恰当遗产。然后再按承继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清偿债款。”因而,在清偿遗产债款时,即便遗产的实践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款,也应当为需求特殊照顾的缺少劳动才能的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恰当的遗产,以满意其基本日子需求。
(五)清偿债款优先于履行遗赠准则
遗赠是被承继人以立遗言的方法将其产业身后赠与国家、团体或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的法令行为。所谓清偿债款优先于履行遗赠,便是在被承继人负有遗产债款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款,如留有剩下的遗产才履行遗赠。这首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承继人使用遗赠躲避债款。为此,我国《承继法》第34条规则:“履行遗赠不得阻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
债款清偿有哪些准则
(一)承受承继与承当债款清偿职责相统一准则
承继人表明承受承继,是产业权利和产业职责的一起承受,不能只享用产业权利而不承当产业职责。承受承继的承继人一起依法承受了债款清偿职责;抛弃承继的承继人不承当债款。我国承继法第33条第2款规则:“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这是我国承继法权利职责相一致准则的表现。
(二)约束承继准则
所谓约束承继,是指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的遗产债款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的部分,承继人不负清偿职责。也就是说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的遗产债款不负无限清偿职责,而仅以承继的遗产的实践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职责,超越部分能够不予清偿。
我国承继法第33条第1款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的部分,承继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此即承继法关于约束承继的规则。
根据约束承继准则,承继人承受遗产后,关于被承继人的债款,仅在其承受的遗产的实践价值规模内,担任清偿应当交付给被承继人的债权人的债款,关于超出遗产实践价值的债款,能够不担任清偿。关于这一准则的了解和运用,需求清晰以下两条边界:
1、要清晰承继开端前的债款和承继开端后的债款的边界。承继人应清偿的债款和交纳的税款只限于被承继人生前的债款和应交纳的税款,不包含被承继人身后承继人所欠的债款和税款。在承继开端今后,遗产切割结束曾经,遗产保管人或实践占有人因保管遗产或对遗产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所开销的费用,以及按规则应当交纳的各种税款,这些债款尽管是在承继人实践获得遗产曾经发作,但它不是被承继人个人生前所欠,是在被承继人身后,即承继人已依当然承继主义获得遗产全部权后发作的,因而应当由承继人在自己的个人产业中清偿,而不得在切割遗产时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
2、要清晰承继开端时遗产的实践价值和切割遗产时遗产的实践价值的边界。我国承继法所规则的“遗产实践价值”,是指被承继人逝世时全部产业的实践价值,而不是遗产切割时的实践价值。因而在遗产切割曾经,假如承继人已实践占有遗产,并因为其对遗产的运用导致其价值的削减,那么在清偿债款时,承继人应承当的债款或债款比例仍应按承继开端时遗产的实践价值核算,并且该承继人不得以抛弃承继为理由拒肯定债款的承当。也就是说,在承继人抛弃承继时,假如遗产因在切割前已被该承继人实践占有并耗费掉部分价值而不足以清偿债款,则应由该承继人补偿其耗费的那部分价值。
(三)特定遗产债款的清偿不受约束承继规模约束的准则
被承继人生前为承继人的需求所欠的债款和承继人应尽抚养职责而没有尽到职责致使被承继人所欠的债款,清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承继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职责,即承继人应以自己的固有产业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9条规则:“因承继人能尽而不尽抚养职责所欠的债款,即便遗产不足以清偿,承继人仍应负清偿职责。”
咱们尽管把约束承继作为一个一般准则运用,可是,正如任何准则都不或许一应俱全相同,约束承继也不应是包含全部情况下被承继人所欠的债款。比如说,被承继人生前为了承继人上学、成婚、运营个别企业等的需求所欠的债款;或许是因为承继人有抚养才能而未尽抚养职责,致使被承继人因日子困难所欠的债款等。此类债款的清偿当然不应受被承继人生前所留传的产业总额的约束。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债款时,承继人依然要实行清偿的职责。“这种清偿债款的职责不是来自承继自身,归根到底是来自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利职责联系。爸爸妈妈有哺育子女的职责,子女有赡养爸爸妈妈的职责,因而爸爸妈妈因年老体衰、无劳动才能或许因病医治所欠的日子费、医疗费等,天经地义应当由其子女承当。这彻底归于子女对爸爸妈妈应尽的职责。假如有劳动才能的子女不担任归还其爸爸妈妈生前因日子困难所欠的债款,就等于回绝承当赡养爸爸妈妈的职责,这样必然也危害债权人的利益;一起,也会滋长那种推脱赡养爸爸妈妈的不品德行为,这是与社会主义法令和品德不相容的。”
这儿需求阐明的是,尽管我国法令中规则了特定条件下的对遗产债款的无限清偿职责,但这种特定条件是受到约束的,即只要在承继人因没有实行其应尽的职责而导致被承继人所欠下的债款,承继人才负无限职责。所以,我国承继法的清偿遗产债款基本准则依然是约束承继准则,这是处理遗产债款清偿问题的一项基本准则。
(四)应为特定承继人保存必要遗产比例准则
我国《承继法》第19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此规则表现了养老育幼、保证残疾人日子的准则,不光遗言人立遗言、承继人切割遗产,并且清偿遗产债款都应当严厉遵从这一准则,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履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1条清晰指出:“承继人中有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即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款,也应当为其保存恰当遗产。然后再按承继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清偿债款。”因而,在清偿遗产债款时,即便遗产的实践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款,也应当为需求特殊照顾的缺少劳动才能的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恰当的遗产,以满意其基本日子需求。
(五)清偿债款优先于履行遗赠准则
遗赠是被承继人以立遗言的方法将其产业身后赠与国家、团体或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的法令行为。所谓清偿债款优先于履行遗赠,便是在被承继人负有遗产债款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款,如留有剩下的遗产才履行遗赠。这首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承继人使用遗赠躲避债款。为此,我国《承继法》第34条规则:“履行遗赠不得阻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