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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的催收贷款的公告是否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0:05
【案情】
1998年10月,大城某公司与大城某银行签定告贷合同,大城某公司从大城某银行告贷20万元,告贷期限1998年10月5日至1998年12月20日。告贷到期后,大城某公司于2001年10月7日归还该银行告贷本金5万元,尚欠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2000年1月至2003年10月,大城某银行向大城某公司每年送达催收告贷通知书1次。2004年6月,大城某银行与某财物办理公司签定债务转让协议,大城某银行将该笔债务转让给某财物办理公司。2005年4月9日,大城某银行与某财物办理公司联合在河北经济日报就该笔债务刊登转让暨催收布告。尔后,某财物办理公司别离于2006年6月24日、2008年4月29日、2010年4月21日在河北日报上就该笔债务发布催收布告。2010年末,某财物办理公司将大城某公司诉到法院,要求归还告贷及利息。
大城某公司以为,大城某银行将该笔告贷转让给某财物办理公司后,某财物办理公司在七年的时刻里未建议过权力,其申述已超越诉讼时效,应驳回某财物办理公司的诉讼恳求。某财物办理公司以为,其在七年的时刻里每不超越2年就刊登一次催收布告,因而申述未超越诉讼时效。
【不合】
某财物办理公司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催收告贷的布告,能否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能
榜首种观念以为,某财物办理公司在七年的时刻里每不超越2年在省级报刊上刊登一次催收布告,每次布告均应视为其向大城某公司建议了权力,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能。
第二种观念以为,布告送达只要在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或法令和司法解释还有特别规则的景象下才干适用,本案中大城某公司有清晰的住址,因而某财物办理公司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催收布告不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能,某财物办理公司的申述已超越诉讼时效。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某财物办理公司于2004年6月从大城某银行受让了该笔债务, 2005年4月9日,大城某银行与某财物办理公司联合在河北经济日报就该笔债务刊登转让暨催收布告。后某财物办理公司别离于2006年6月24日、2008年4月29日、2010年4月21日在河北日报上刊登建议权力的布告,尽管相邻两次布告的时刻均不超越2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子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条的规则,布告送达只要在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或法令和司法解释还有特别规则的景象下才干适用,本案中大城某公司住所地清晰,并非下落不明,某财物办理公司应直接向其送达建议权力的文书或以函件、数据电文的方法建议权力,因而,其布告催收并不能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能,其申述已超越诉讼时效。
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榜首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上述案子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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