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无效婚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7:35
导读:无效婚姻是指树立婚姻关系的两边当事人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则,不实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树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调停无效的应予离婚:
(1)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2)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爱情不合分家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爱情破裂的景象。
违法树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免除婚姻关系,并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冒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力和责任,同居期间所得产业,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的产业处理,不得侵略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则履行。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调停无效的应予离婚:
(1)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2)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爱情不合分家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爱情破裂的景象。
违法树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免除婚姻关系,并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冒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力和责任,同居期间所得产业,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的产业处理,不得侵略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