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起执行申请是否应当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4:53[案情]: 2006年 3月16日,青年小张外出作业期间跌伤,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其父老张垫支医疗费三万余元。6月30日,经劳作保证部分确定小张是工伤。8月30日,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判决判决书,判决小张地点的制冷公司支交给小张垫支的医疗费三万余元。 [裁判关键] 判决作出后,制冷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述,要求吊销判决。11月7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决驳回了制冷公司的申述。该条规则\"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预先付出劳作者部分薪酬或许医疗费用的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则于2006年10月1日开端施行。11月17日制冷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争议观念 关于本案是否应该受理立案实施,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本案应当受理立案实施。理由包含:(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则“用人单位不实施上述判决中的给付责任,劳作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施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该案受理之时,该司法解说没有施行,而审理过程中,该司法解说发作法令效力。虽然制冷公司已在上诉期内上诉,但理论上现已丧失了胜讼权,依据该规则和法理,本案应当立案实施。(2)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考虑到本案的权力人是弱势群体,急需持续医疗,从考虑司法的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相统一的要求动身,本案应受理实施。(3)该司法解说是新的特别规则,与原法令规则比较表现了立法导向,愈加契合社会发展的现状,更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本案应当受理实施。 第二种观念以为本案应判决驳回实施请求。理由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施作业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18条的规则,立案实施的法令文书以发作法令效力为条件。本案还在诉讼阶段,终究的裁判成果还没有作出,依据现行法令规则和程序要求,本案不能立案实施。 三、观念解析 概括以上定见,第一种观念以为结合法理内在和立法取向,从实施司法实践的寻求作用来看,该案又应当受理;第二种观念以为依据现行法令规则,本案判决判决书应该发作法令效力,应判决驳回请求实施人的实施请求。笔者以为不合首要存在于:在二审现在没有结束的情况下,新的司法解说出台了不同的规则,该判决判决书是否发作法令效力? 笔者观念以为:两种观念虽然都有必定的合理性。但驳回实施请求更契合合法性和程序性的要求。理由如下: (1)实施以合法性为条件。合法性要求实施以法令文书收效为要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施作业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18条的规则,立案实施的法令文书以收效为条件,假如立案后发现请求不契合受理条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39条的规则,应判决驳回请求实施人的实施请求。 (2)实施以程序性为要义。司法行为具有严厉的程序性。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劳作法》的规则,劳作争议案子应首要通过劳作争议判决。我国对劳作争议案子实施一裁两审准则。假如当事人在收到判决判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该判决书不发作法令效力。上诉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力,在上诉期内上诉直接导致一审裁判文书不发作法令效力。两审终审是诉讼程序的明确规则。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本着严厉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的要求,本案应驳回请求实施人的实施请求。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