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11:17
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
一、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最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一)、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作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则科罪处分。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合法掠夺、约束其人身自由或许有损伤、凌辱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则科罪处分。(不合法拘禁、不合法控制、故意损伤、凌辱罪)
(二)、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则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三)、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则(拐卖妇女儿童罪)科罪处分。
(四)、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优待行为,不阻止对其进行挽救的,能够不追查刑事责任。
因为刑法中关于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使用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等词语,因此在实践科罪量刑中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什么是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第二款规则:“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树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安稳的社会关系为意图,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购的行为”。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指不以出卖为意图,用金钱、资产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购的意图是为了“成婚”、“收养”等。
三、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确定
(一)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边界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购,是为了出卖而收购, “收购”仅仅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的一个中间环节,违法分子收购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别人,从中获取不义之财。或许尽管不是为了出卖而收购,可是收购后又出卖的,也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分。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边界
依据本条规则,行为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作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强奸罪和收购被拐卖妇女罪实施并罚;对收购的被拐卖妇女、儿童,不合法掠夺、约束其人身自由或许有损伤、凌辱等违法行为的,应别离依照本法关于不合法拘禁罪、损伤罪、凌辱罪的规则确定行为性质,并与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施数罪并罚。
别的对收购被拐卖、劫持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过的,一般也应予以数罪并罚:明知被拐卖妇女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构成现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与被收购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作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三)能够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
依据本条规则,具有下列景象的,能够不追查刑事责任:
对收购被拐卖的妇女,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逼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回来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止。
其次,收购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优待行为,不阻止对其进行挽救的。这儿的不阻止对被买儿童挽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族或有关安排或部分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挠。
最终,被买妇女与收购人现已成婚,并乐意留在当地与收购人共同生活。这种状况,对收购人应视为“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也不该追查其刑事责任。
一、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最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一)、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作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则科罪处分。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合法掠夺、约束其人身自由或许有损伤、凌辱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则科罪处分。(不合法拘禁、不合法控制、故意损伤、凌辱罪)
(二)、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则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三)、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则(拐卖妇女儿童罪)科罪处分。
(四)、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优待行为,不阻止对其进行挽救的,能够不追查刑事责任。
因为刑法中关于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使用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等词语,因此在实践科罪量刑中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什么是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第二款规则:“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树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安稳的社会关系为意图,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购的行为”。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指不以出卖为意图,用金钱、资产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购的意图是为了“成婚”、“收养”等。
三、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确定
(一)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边界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购,是为了出卖而收购, “收购”仅仅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的一个中间环节,违法分子收购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别人,从中获取不义之财。或许尽管不是为了出卖而收购,可是收购后又出卖的,也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分。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边界
依据本条规则,行为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作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强奸罪和收购被拐卖妇女罪实施并罚;对收购的被拐卖妇女、儿童,不合法掠夺、约束其人身自由或许有损伤、凌辱等违法行为的,应别离依照本法关于不合法拘禁罪、损伤罪、凌辱罪的规则确定行为性质,并与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施数罪并罚。
别的对收购被拐卖、劫持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过的,一般也应予以数罪并罚:明知被拐卖妇女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构成现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与被收购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作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三)能够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
依据本条规则,具有下列景象的,能够不追查刑事责任:
对收购被拐卖的妇女,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逼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回来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止。
其次,收购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优待行为,不阻止对其进行挽救的。这儿的不阻止对被买儿童挽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族或有关安排或部分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挠。
最终,被买妇女与收购人现已成婚,并乐意留在当地与收购人共同生活。这种状况,对收购人应视为“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也不该追查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