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20:52作业病的确认
张某系某国有工程公司员工,2011年4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同月被公司开除。刑满释放后,张某忽然感觉肺部不适。请问是否为作业病,由于已被单位开除,能否请求确认为工伤。
答:张某所患疾病是否归于作业病,只要通过判定组织判定后才干确认。依据《作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作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别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在作业活动中,因触摸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要素而引起的疾病。从该规则能够看出,作业病是在较长时刻的作业活动中,因特别物质构成的损伤。
与一般工伤的即时性特色不同,许多作业病的发现存在滞后性,以致于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后才发现。本案中,张某便是在被单位开出后才发现现已患上作业病的。值得注意的是,被确诊为作业病的条件是作业原因。所以,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作联系是确认工伤的必备条件,工伤确认应当以发作事端或构成作业病时的劳作联系作为基础现实。在请求工伤确认时,请求人提出的证明资料需求证明发作事端或构成作业病时,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