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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5:34

(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非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
城市建成区内存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而且不契合下述(四)所述景象的,其土地归于团体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应差异状况别离规则: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国家当然获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只要契合下述(四)所述的景象,国家才干获得土地所有权;不然,土地仍属团体所有。
(二)乡村和城市市郊中现已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掠夺;
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法令》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则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办法;
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法令》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则的条件有偿地征用团体或个人的土地的办法;
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法令》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则的条件将原归于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办法。
差异:
1)在适用时刻上,只要征用适用于1982年《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法令》施行后,其他三种办法均适用于该法令施行前;
2)在适用目标上,没收的目标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官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目标是团体或个人的土地,征用的目标则是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
3)在是否有偿的问题上,没收与征收是无偿的,征购是有偿的,而征用则有无偿与有偿两种方法,选用何种方法视详细状况而定。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征用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征收和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求,都要通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首要是所有权的改动,征用仅仅运用权的改动。
(三)除依团体所有权证或许享有团体所有权的现实被依法承认的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归于国家所有。原归于农人团体所有,但后来在现实上转归国有单位、城市团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非农人经济安排的土地,依照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承认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的有关规则,承认为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2条第4项的规则,选用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推定的准则。依据这一准则,凡不能承认为团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均承认为国有。
承认为团体所有的办法,一是依团体所有权证,二是享有团体所有权的现实被承认。其间第二种办法是以我国大部分地区没有颁布团体十地所有权证的现实状况为依据的;在现已完结确权发证的当地,当然应首要选用榜首种办法。
关于历史上发作的团体所有土地的现实变化,即其时在没有处理土地征用,又未能处理土地挂号(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后期,我国没有土地挂号)的状况下转归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团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非农人经济安排(如华裔农场)的原农人团体土地,原则上应承认为国有。详细确认规范适用1995年《承认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的有关规则。
(四)建成区内或城市建成区边际,存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但该安排农人团体所具有的土地悉数变为建造用地的,国家能够依法将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悉数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归于其成员团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用地者对该幅土地享有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
在这种状况下,1、国家能够依据《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2条第5项的规则,将该团体经济安排悉数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然后无需处理征用手续和付出征地补偿费而获得国有土地使有权。2、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没有闭幕且持续运用原归其所有的土地的,在土地承认为国有后,对该土地享有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3、假如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闭幕,但原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以企业方法或许其他合法办法持续运用原团体土地的,可照此处理。
(五)因国家安排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人成建制地团体搬迁后不再运用的原归于搬迁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应当依法将国有土地与原团体土地进行置换,搬迁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团体对置换后的土地享有团体土地所有权。
用于置换的土地,能够是存量的国有土地,也能够是国家为安顿移民而向其他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征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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