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理念和思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5:39处理土地承揽合同胶葛的理念和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乡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激增,农地承揽合同胶葛已成为三大涉农案子(其他两类为乡村税费胶葛和乡村征地胶葛)之首。兹有一事例:
1999 年10月,崇明县绿华镇绿湖村乡民施忠明与该村乡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定《土地承揽合同》和《土地承揽补充协议》各一份,两边约好村委会将团体农田发包给施忠明运营,并区别确权田和运营田,对确权田部分选用家庭承揽的方法,对运营田部分则作为专业承揽,收取高于家庭承揽的较高租金。两边另约好,农业税、劳作堆集、水资源费、农机修补分摊费按每亩68元别的结算。2003年头,崇明县人民政府发布了《致全县广阔农民群众的一封信》(以下简称 “公开信”),内容为调整农业税收,即每亩土地收取的农业税规范(不含附加费)一致为41.76元。施忠明得悉后,以原合同约好承揽费违背国家规则及“公开信”内容为由回绝付出2002年度的承揽费。2003年5月,村委会从市政府下拨给乡民的美化补助中扣收了施忠明所欠的承揽费。施忠明对村委会收取的承揽费用提出贰言,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村委会削减承揽费并返还2002年度已多收的土地承揽费3,042.41元。
一审法院以为:调整农业税与土地承揽费是不同概念。两边签定的系争合同及补充协议所约好的承、发包两边权力与责任内容均未违背法律法规与有关的方针规则,应为有用。国家实施乡村费改税方针后,村委会亦对承揽费中的含税部分按农业税的一致收费规范及时作了相应调整,此举未加剧施忠明的担负。原审法院遂判定驳回施忠明的诉讼恳求。
施忠明不服原审判定,提出上诉称:一、系争土地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未按约经见证机关见证,故未收效。二、村委会将本应作为家庭承揽的土地作为专业承揽收取高额承揽费的做法归于应当废止的“两田制”,且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以下简称“《土地承揽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则。三、关于现行的承揽收费,大部分乡民是对立的,都未自动交纳承揽费,但村委会使用便当条件,扣划了市政府下发的美化补助抵作承揽费。四、恳求吊销原审判定并依法改判支撑施忠明的原审诉请。
该案是一原因乡民对村委会收取的承揽费数额有贰言而引发的乡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此类胶葛的处理,联系乡村土地承揽合同联系的安稳,影响农业生产的开展和乡村安稳。而只要掌握乡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发作的社会布景,在此基础上,才或许找到此类胶葛切乎实践的最佳处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