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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志和、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诉官窖中心印刷厂侵犯专利权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06:19
#e# 原告:庄志和,男,37岁,北京市人。托付代理人:花长荣,广东省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广东省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绍王景,该公司董事长。托付代理人:郭伟刚,广东省深圳市专利服务中心专利代理人。托付代理人:赛吉,广东省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官窖中心印刷厂。法定代表人:陈继均,该厂厂长。托付代理人:曹伟龙,广东省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何海帆,广东省专利事务所高级工程师。原告庄志和、广东省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明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官窖中心印刷厂(以下简称官窖印刷厂)发作侵略专利权胶葛,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原告庄志和、天明公司诉称:“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办法”是原告庄志和于1995年12月30日取得的专利权,庄志和给予原告天明公司三年全国独家施行答应和三年后的一般施行答应,两原告有权一同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进行追查。被告官窖印刷厂未经答应,接连两年出产、出售宣纸仿真国画挂历,既侵略庄志和的专利权,也侵略天明公司的独家使用权。故恳求判令:一、官窖印刷厂当即中止侵权,中止印刷、出售侵权产品。二、官窖印刷厂给二原告补偿经济损失20万元。三、官窖印刷厂公开向二原告赔礼道歉。四、诉讼费由官窖印刷厂承当。被告官窖印刷厂辩称:一、原告的专利具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中所规则的专利无效的内容和项目,已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应该取得专利权。二、原告将现有技能归入其专利维护规模,违背专利法的规则,阻碍了社会公共利益。三、我厂选用的印版是比原告专利先进的ICR-30工艺制作的,已然制版单位都没有遭到侵权的申述,也没有理由责怪我厂侵权。我厂所用的纸张是仿真宣纸,并非原告界说的宣纸,我厂的首要技能参数与原告的专利有六大不同之处,底子不存在出售和办法侵权的问题。总归,我厂没有侵略原告的专利,请法院公正处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15日,原告庄志和向中国专利局请求“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办法”发明专利。1995年12月30日,中国专利局颁发庄志和ZL93114279.2号专利,并于1996年1月10日公告了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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