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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还债程序中企业法人与债权人可以进行和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9:17
为避免破产抵销权力为当事人所乱用,危害别人利益,许多国家的破产法对抵销权的行使均规则有制止条款,违法抵销的行为无效。那么,破产还账程序中企业法人与债权人能够进行宽和吗?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
破产还账程序中企业法人与债权人能够进行宽和吗
在破产还账程序中,企业法人能够与债权人会议进行宽和,即两边当事人能够自愿洽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二十四条办理人能够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许依法建立的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破产清算业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担任。
人民法院依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能够在咨询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定见后,指定该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执业资历的人员担任办理人。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办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置;
(二)曾被撤消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以为不宜担任办理人的其他景象。
个人担任办理人的,应当参与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办理人实行下列责任:
(一)接收债务人的产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二)查询债务人产业情况,制造产业情况陈述;
(三)决议债务人的内部办理业务;
(四)决议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举行之前,决议持续或许中止债务人的经营;
(六)办理和处置债务人的产业;
(七)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裁定或许其他法令程序;
(八)提议举行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以为办理人应当实行的其他责任。
本法对办理人的责任还有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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