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两类人员可按以前的计算基数补缴养老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2:20两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未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员工(依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参与根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员工)能够归入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前参与工作的可从实施个人缴费准则之...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哪两类人员可按曾经的核算基数补缴养老保险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两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未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员工(依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参与根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员工)
能够归入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
1996年1月1日前参与工作的可从实施个人缴费准则之月起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1月起补建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后参与工作的从参与工作之月起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补建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缴费用基数可参阅自己历年薪酬水平由单位和员工洽谈确认,但不低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的60%;补缴费用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费用基数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的比值确认。
补缴费用份额为28%,其间8%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归入统筹基金。
单位员工补缴费用规范=补缴费用基数X28%X补缴费用月数
现已参与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的灵敏工作人员,连续缴费的(连续缴费的灵敏工作人员是指以个别名义参与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连续缴费的人员)
能够补缴连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破产、闭幕等无承当单位缴费职责主体的原单位员工,可按灵敏工作人员补缴规范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补缴费用规范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的20%,其间8%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归入统筹基金。补缴费用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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