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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0:33
根本案情?
    某村有一栋已停用多年的村办厂房。2001年12月6日,该村村委会主任王某经村党小组长会议决议(未举行乡民大会),以村委会的名义与邻村祝某签定房子生意合同,将厂房作价2万元卖给祝某。半年后,以黄某为代表的390户乡民以房子生意合同无效诉诸法院。
?争议焦点?
    黄某等乡民以为,依据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的有关规则,村委会与第三人祝某生意房子的行为未经乡民大会讨论决议,违背了乡民的一起志愿,属恣意处置团体产业行为,生意合同应属无效。
    村委会以为,出卖厂房前现已村党小组长会议决议,生意合同有用。别的,黄某等乡民申述村委会,其主体资格不符。
    第三人祝某以为,其与村委会没有存在歹意勾结等状况,按照合同法的规则,房子生意合同应属有用,乡民不能以合同无效来对立其好心获得。至于乡民以为村委会处置团体所有的产业未经乡民大会讨论决议,那是乡民与村委会之间的事,不能对立好心的买主。
?法理解析?
    一、村委会与别人签定房子生意合同是否有必要经乡民大会讨论决议
    依据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的有关规则,乡民委员会是乡民自我处理、教育、服务的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有权按照法令规则处理乡民团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产业,但对触及乡民利益的严重事项,有必要经乡民大会讨论决议,方可处理。本案中,该村村委会在未举行乡民会议,未征得大都乡民的赞同的状况下,将团体所有的厂房出售,逾越了法令赋予的权力,危害了乡民的切身利益。村委会与祝某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违背了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的规则,当属无效。
    二、乡民代表是否能够申述村委会
    依据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的规则,乡民委员会向乡民会议担任并陈述作业,有五分之一的乡民联名能够要求免除乡民委员会成员。此外,该法还规则了乡民有向乡(镇)政府及县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有关状况的权力,但对村委会危害乡民利益,乡民是否能够申述没有明文规则。从法理上讲,乡民在其利益遭到危害时,其有权恳求司法维护。物权法(草案)讨论稿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则:“……团体经济安排的处理人员作出的决议违背法令、规章等有关规则,损害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权益的,该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能够经过诉讼等方法维护团体所有权以及成员的权益”。该案中,村委会在未经乡民会议讨论决议的状况下,便将厂房出售,违背了法令规则,侵犯了乡民的合法权益,乡民代表有权向法院申述村委会。
    三、好心获得是否树立
    好心获得发端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准则,即“恣意颁发别人以占有,除得向相对人恳求返还外,关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相对人恳求危害赔偿”。好心获得准则的树立意图在于维护买卖安全,赋予好心第三人享有对立原产业所有人的所有权。好心获得的树立有必要具有以下四个要件:1.受让人在转让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置权;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已登记或转让的动产已交交给受让人;4.法令不制止或许不约束转让。从本案看,作为第三人的祝某,其应当知道,购买乡民团体所有的房子与购买自然人或法人的房子有所不同,村委会处置房子有必要经乡民大会讨论决议这一条件程序,其在签定合同之前也有职责和职责了解这些状况。综上,祝某的好心获得不树立。
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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