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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追诉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20:54
滥用职权罪便是使用自己手中权利干一些违法违法的工作,有的人为了利益可以不管岗位责任来使用权利便利自己的意图。那么滥用职权罪在什么状况下才会立案呢,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是什么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滥用职权罪立案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尽职侵权违法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经过)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逾越职权,违法决议、处理其无权决议、处理的事项,或许违反规则处理公事,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形成逝世1人以上,或许重伤2人以上,或许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许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峻中毒的;
3、形成个人产业直接经济丢失10万元以上,或许直接经济丢失不满10万元,但直接经济丢失50万元以上的;
4、形成公共产业或许法人、其他安排产业直接经济丢失20万元以上,或许直接经济丢失不满20万元,但直接经济丢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到达3、4两项数额规范,但3、4两项算计直接经济丢失20万元以上,或许算计直接经济丢失不满20万元,但算计直接经济丢失100万元以上的;
6、形成公司、企业等单位歇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许破产的;
7、招摇撞骗,不报、缓报、谎称或许授意、指派、强令别人不报、缓报、谎称状况,导致重特大事端损害成果继续、扩展,或许致使抢救、查询、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峻损害国家名誉,或许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景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契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则的特别不尽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别规则追查刑事责任;主体不契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则的特别不尽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则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则以滥用职权罪追查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行为与形成的重大丢失成果之间,有必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形成的严峻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扑朔迷离,有直接原因,也有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非必须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形成的严峻损害成果之间有必定因果联络的行为。不然,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归于一般工作上的过错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量刑规范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期徒刑。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尽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尽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尽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经过)
为依法惩治不尽职违法,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不尽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的“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
(一)形成逝世1人以上,或许重伤3人以上,或许轻伤9人以上,或许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许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形成经济丢失30万元以上的;
(三)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
(一)形成伤亡到达前款第(一)项规则人数3倍以上的;
(二)形成经济丢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形成前款规则的丢失成果,不报、迟报、谎称或许授意、指派、强令别人不报、迟报、谎称事端状况,致使丢失成果继续、扩展或许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形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峻的情节。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违法行为,冒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则的,按照该规则科罪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景象,不契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则,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的违法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许玩忽职守罪科罪处分。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不尽职违法并收受贿赂,一起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还有规则外,以不尽职违法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不尽职行为,放纵别人违法或许协助别人躲避刑事处分,构成违法的,按照不尽职罪的规则科罪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别人共谋,使用其职务行为协助别人施行其他违法行为,一起构成不尽职违法和共谋施行的其他违法共犯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别人共谋,既使用其职务行为协助别人施行其他违法,又以非职务行为与别人一起施行该其他违法行为,一起构成不尽职违法和其他违法的共犯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五条 国家机关担任人员违法决议,或许指派、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行职务或许不实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则的不尽职违法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以“团体研讨”方式施行的不尽职违法,应当按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则追查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关于详细履行人员,应当在归纳确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对立定见、损害成果巨细等情节的基础上决议是否追查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惩罚。
第六条 以损害成果为条件的不尽职违法的追诉期限,从损害成果发作之日起核算;有数个损害成果的,从最终一个损害成果发作之日起核算。
第七条 依法或许受托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不尽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说》的规则,适用不尽职罪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解说规则的“经济丢失”,是指不尽职违法或许与不尽职违法相关联的违法立案时现已实践形成的产业丢失,包含为拯救不尽职违法所形成丢失而付出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继续发作的经济丢失,应同时计入不尽职违法形成的经济丢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逃跑、去向不明,或许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越诉讼时效等,致使债务现已无法完成的,无法完成的债务部分应当确定为不尽职违法的经济丢失。
不尽职违法或许与不尽职违法相关联的违法立案后,违法分子及其亲朋自行拯救的经济丢失,司法机关或许违法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拯救的经济丢失,或许因客观原因削减的经济丢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裁夺从轻处分的情节。
第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致使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有毒有害食物、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形成严峻损害成果的,按照不尽职罪的规则从严惩办。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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