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对单位行贿罪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20:26
纳贿的人不仅仅是个人,有些单位也会为了利益的向某个领导纳贿,以单位为主体的纳贿便是归于单位纳贿罪了,会按照它的实践状况进行处分,法院也会对此做出判定。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对单位纳贿罪判定书。
对单位纳贿罪判定书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居处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男,1971年2月2日出世,汉族,大专结业,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住北京市。
被告人陈某,男,1964年8月9日出世,汉族,中专结业,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首要担任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住陕西省。2014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单位纳贿罪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决议刑事拘留后外逃,2014年3月12日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尧庙派出所捕获,2014年3月13日被暂时拘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2014年3月1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单位纳贿罪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议拘捕,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履行拘捕。现拘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解人孟强、张文凯,陕西高新域律师业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1月11日出世,汉族,高中结业,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董事,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住北京市。2013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捕获,同日被暂时拘押于北京市向阳区看守所,因涉嫌犯单位纳贿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议于2013年10月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履行指定居所监视寓居,因涉嫌犯单位纳贿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议拘捕,同日由遂平县公安局履行拘捕。现拘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解人翟向东,河南小东律师业务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犯单位纳贿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杨利伟出庭支撑公诉,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黄某,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及其辩解人孟强、张文凯、翟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司)在与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原河南省地质医院,以下简称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展开出售医疗设备的业务过程中,作为该公司首要担任人的被告人陈某和履行董事的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国家规定,代表北京某某公司向时任中共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姚某某(另案处理)给付医疗设备回扣款算计人民币3402000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供给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依据。指控以为,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公司和主管责任人陈某及直接责任人陈某某违背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算计3402000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纳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恳求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公司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乐意承受法令处分。
被告人陈某辩称,本来法令意识不强,现已知道到经过纳贿与医院签定供货合同的行为触犯了法令。辩解人提出的辩解定见是陈某具有以下从轻处分情节:1、陈某归案后活跃合作办案机关查询,自动率直交待自己的罪过;2、因为医疗设备处于买方商场,在买卖、商洽过程中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处于强势位置,详细事宜都是姚某某说了算,公司和陈某、陈某某只能被逼承受;3、该公司供给的设备都是合格产品,是商场的正常价格,未获取不合法利益,给姚某某纳贿的款是公司的赢利部分,未损害国家的利益;4、陈某认罪。恳求对陈某从轻处分。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知道到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的犯罪过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乐意认罪,并承受法令处分,恳求对其从宽处分判处缓刑。辩解人提出的辩解定见是,1、陈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体现;2、本案陈某某起辅佐效果,系从犯;3、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北京警方捕获陈某某时,问询陈某某的笔录是以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为由,阐明抓捕陈某某前,办案单位并未把握陈某某涉嫌犯单位纳贿罪的现实,陈某某被抓捕后即照实供述其犯罪现实,应以自首论;4、本案单位纳贿是依据纳贿人的索贿,陈某某只经手纳贿款总额中的115万元,且未从中获取不合法利益,社会损害性相对较小。综上,陈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体现,主张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公司在展开向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出售菲利普公司出产的BrillianceCT16层高级螺旋CT和INTERA1.5TP磁共振成像体系医疗设备各一套的业务过程中,作为该公司首要担任人的被告人陈某和作为该公司履行董事的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国家规定,代表北京某某公司向时任中共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姚某某(另案处理)给付医疗设备回扣款,算计人民币3402000元。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依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河南第三人民医院与北京某某公司签定的合同书(复印件)。证明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向北京某某公司订货菲利普公司出产的BrillianceCT16层高级螺旋CT一套,该设备总成交金额为人民币520万元,预付款100万元,一年内付出210万元,利息42万元,算计付出252万元;二年内付出剩下210万元,利息21万元,算计付出231万元。
(2)河南第三人民医院付出北京某某公司CT机货款的相关会计凭据。证明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别离于2007年10月11日、2008年7月11日、2008年7月29日、2010年2月9日、2010年8月20日付出给北京某某公司BrillianceCT16层高级螺旋CT预付款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63万元。(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受北京某某公司托付,将其间100万元货款直接付出给郑州市管城区鑫六合物资供应站)。
(3)河南第三人民医院记账凭据所附北京某某公司开具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8张。证明河南第三人民医院付出北京某某公司菲利普16排CT机货款583万元(含利息)。
(4)河南第三人民医院与北京柯迅达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迅达公司)签定的合同书。证明2010年2月24日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向柯迅达公司订货荷兰菲利普公司出产的INTERA1.5TP磁共振成像体系一套,总成交金额为1016万元。
(5)中招世界投标有限公司出具的机电产品世界投标成交成果通知书。证明2009年12月28日柯迅达公司中标河南第三人民医院1.5T磁共振成像体系项目的投标,中标金额121万美元。
(6)河南第三人民医院付出柯迅达公司磁共振货款的会计凭据。证明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别离于2010年2月24日、2010年7月6日、2010年8月10日、2011年2月16日、2011年6月28日(以汇票付出的方法)付出给柯迅达公司磁共振预付款304.8万元、360万元、46.8万元、200万元、104.4万元,算计人民币1016万元。
(7)建造银行银行汇票。证明恳求人河南第三人民医院以北京荣泰瑞商为被背书人,经过建造银行汇票汇款的方法,四次付出收款人柯迅达公司人民币算计1016万元。
(8)候某某(陈某某之妻)、陈某某(陈某之父)、黄某(某某公司员工)在中国农业银行处理的借记卡账号的买卖状况。证明该三张农行借记卡开户日期均为2009年11月18日,其间候某某开户卡买卖状况前史明细记载,到2011年3月15日北京某某公司共向该银行卡账号内存入12笔款,算计1634000元,支取后余额为52.47元;陈某某开户卡到2011年2月21日,北京某某公司向该银行卡账号内存入8笔款算计409000元,支取后余额为76.25元;黄某开户卡到2011年3月15日,北京某某公司向该银行卡账号内存入8笔款算计1359000元,支取后余额为97.42元。北京某某公司共向上述三张卡内汇入340.2万元。
(9)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出具的北京某某公司的单位账户明细对账单。证明候某某、陈某某、黄某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是从北京某某公司的单位账户中转入的。
(10)户名候某某、陈某某、黄某银行卡开卡手续、现金存款手续、电子银行买卖回单、卡与卡转账手续。证明开卡状况及卡内资金买卖状况。
(11)北京某某公司的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公司设立挂号恳求书、公司股东(建议人名录)、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公司居处证明、公司董事会成员、司理、监事会成员状况表。证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出资或控股),居处北京市西城区藕芽胡同8号,建立日期为1998年4月10日,运营期限为199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公司股东为王某、陈某某各出资25万元,陈某某任履行董事,王某任监事。
(12)柯迅达公司的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徐金泽,注册资本500万元。
(13)北京市公安局和平里派出所及石家庄市公安局青园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陈某、陈某某的根本身份状况。
(14)河南省组织编制委员会文件豫编办(2001)19号、(2001)109号、(2008)177号、河南第三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组织代码证》。证明2008年8月20日原河南省地质医院更名为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该单位是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处理的事业单位,组织标准相当于处级。
(15)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出具姚某某的任职证明及相关的文件、通知、批复。证明姚某某1993年2月至1993年11月任中共河南省地质医院总支委员会委员、党总支副书记;1993年11月至2008年9月任中共河南省地质医院(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
(16)柯迅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泽出具的证明。证明2010年元月前后,北京某某公司担任人陈某某借用其公司资质、银行账户和公章,以其公司名义与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展开出售菲利普磁共振机器的生意,陈某某与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展开业务,其公司未参加,后来陈某某把河南第三人民医院付款的银行汇票经过其公司授权背书后转到陈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其公司未截留、收取陈某某的任何货款及费用。
(17)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到案证明、在逃人员挂号/吊销表和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捕获证明及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明2014年3月12日22时许,临汾市公安局尧庙派出所民警将网上追逃嫌疑人陈某捕获,同日被暂时拘押于尧都区看守所,2014年3月17日被遂平县检察院带回履行刑事拘留。
(18)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到案证明、遂平县公安局拘留证、北京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出具的陈某某的到案证明,向阳区看守所出具的拘押人员信息。证明2013年9月30日11时许,陈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民警捕获,同日被暂时拘押于向阳区看守所,2013年10月3日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带走。
2、证人证言
(1)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其经上一任院长介绍知道陈某、陈某某,他们二人合伙做医疗器械生意,其医院和他们有业务上的来往。其是医院的党委书记,给他们帮了很大的忙,假如不经其赞同其医院的大型医疗器械收购业务他们是承包不到的。2007年河南第三人民医院与陈某、陈某某所运营的北京某某公司签定了一份供货合同,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向北京某某公司购买一台菲利普16排CT,价款是520万元;2009年北京某某公司又借用北京柯迅达公司的名义与河南第三人民医院签定一份菲利普1.5T磁共振购销合同,价款是1016万元。在其代表河南第三人民医院与北京某某公司的担任人陈某、陈某某商谈这两份合同的过程中,陈某、陈某某许诺给其付出必定的回扣。2009年11月份,陈某、陈某某在北京市交给其三张农业银行卡以及该三张银行卡的暗码,这三张农业银行卡别离是以陈某某、黄某、候某某的名义恳求处理的。尔后,陈某、陈某某就组织人连续往这三张银行卡中存入300多万元人民币,用以向其付出回扣款,后来,由其自己以及陈某某、黄某连续将该三张银行卡账户中的钱款取出,并悉数交给其,算计340万余元。在其和北京某某公司商谈回扣事宜时,首要是和陈某谈的,有时陈某某也在场,北京某某公司向其付出回扣款这件事一直是由陈某担任。
(2)证人候某某的证言。证明北京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某,实践操控人是陈某。2009年11月份,陈某某对其说,陈某组织要以其的名义办张银行卡,其他还要以黄某、陈某某的名义处理银行卡,之后黄某开车拉着其和陈某某来到北京市北三环的一家农业银行,以三人的名义处理了三张银行卡,处理结束后,该三张银行卡以及暗码都交给了黄某。尔后直到该银行卡销户,自己都没有拿过这张银行卡,仅仅在需求其取钱的时分才暂时交给其。该银行卡内的存入金钱都不是其自己操作的,也不是其家庭的钱,应该是北京某某公司的钱,其经手支取过两笔现金,是因为所支取的这两笔现金数额比较大,所以陈某某让其自己前去支取,经辨认取款凭据,其经手支取了一笔159100元的,一笔100万元的,这两笔钱取出后其当场就交给了陈某某,由陈某某带走了。2013年5、6月份,其听陈某某说北京某某公司和姚某某的单位经商时,给姚某某的有回扣,还说都是陈某组织的,后来传闻姚某某被抓,其问询陈某某,姚某某被抓是不是和其以及陈某某、黄某一同所办的那三张银行卡有联系,陈某某说是的,这三张银行卡上的钱都给姚某某了。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18日,其和黄某、候某某各以自己的名义在北京市北三环农业银行支行处理了三张银行卡,处理结束今后,将银行卡连同暗码都交给了黄某,其时黄某仅仅通知其是北京某某公司以其名义处理的银行卡,自己也没有多问原因就走了。尔后,其又和黄某、候某某一同在北京市安靖门桥北边地坛公园西门周围的一家农行打印过这三张银行卡的对账单,除此之外,再没见过这张银行卡。其从来没有拿过这张银行卡存钱或许取钱,这张银行卡上存的钱也都不是其的。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北京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某,实践的首要担任人是陈某。北京某某公司向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出售的有X光机、CT机、磁共振、彩超等设备,北京某某公司展开的这些业务有的是以自己公司的名义,有的是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在展开这些业务过程中,大部分都是陈某去洽谈的,有时分是陈某和陈某某一块去谈的,其仅仅依据陈某的组织处理一些财政方面的业务。2009年11月的一天,陈某组织其和陈某某、候某某一同到北京市北三环中路的一家农业银行以各自的名义处理了三张银行卡,办妥今后银行卡和暗码都交由其保管,过了几天,其和陈某、陈某某一同将该三张银行卡连同暗码交给了姚某某。之后其就依据陈某的组织,从北京某某公司的账户中以及其的其他一张存有公司公款的银行卡账户中,往这三张银行卡账户中存钱或许转钱,算计存有300多万元钱,详细数额是多少其也没有做记载,这些钱都是北京某某公司的钱,是北京某某公司给姚某某的回扣款。经辨认银行卡个人业务凭条,2011年2月28日从陈某某的银行卡账户中转入以其名义开办后交给姚某某的那张农行卡账户中的100万元钱,是陈某某处理的,该100万元和候某某卡上转存的100万元,是2011年2月底其从北京某某公司的公存户中开销4笔50万元算计200万元而来的。2011年3月15日其依据陈某和陈某某的组织,从那张以其名义所办的农行卡中取出100万元钱交给了姚某某,其时连同农行卡和暗码一同交给了姚某某。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和陈某于1988年成婚,2006年离婚。北京某某公司是陈某和陈某某一同建立的公司,因为在1998年公司建立时,陈某仍是香港某某医疗器械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商务代表,无法再以自己的名义建立公司,所以陈某就让其和陈某某注册建立了北京某某公司,实践上自己没有往公司出资。1999年因其和陈某联系不好,自己就离开了北京某某公司,也不再管北京某某公司的业务。在和陈某离婚时没有对北京某某公司进行股权切割。陈某、陈某某与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展开业务的状况其不清楚,也没有分过赢利。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北京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某,其是实践操控人。2007年北京某某公司卖给河南第三人民医院一台菲利普16层螺旋CT,合同价款520万元。2010年北京某某公司又以北京柯迅达公司的名义卖给河南第三人民医院一台菲利普1.5T磁共振,合同价款是1016万元。这两份合同的价款都是其和陈某某与河南第三人民医院的担任人姚某某洽谈的,在洽谈合同的过程中,就约好北京某某公司向姚某某给付回扣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姚某某提出不要直接给她回扣款,而是要其处理几张银行卡,把回扣款转到卡上,其和陈某某商议后,就以其父亲陈某某、陈某某的妻子候某某、某某公司员工黄某的名义,在北京北三环农业银行支行处理了三张银行卡,并把这三张银行卡交给了姚某某,之后其就组织陈某某和黄某连续往这三张银行卡上存钱,一共存进去3402000元钱,这些钱都是北京某某公司给姚某某个人的回扣款。这些款由姚某某自己支取一部分,后来姚某某还让陈某某和黄某帮她支取过几笔大额现金,取出今后也都交给了姚某某。在向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出售CT设备时,没有走招投标程序,是姚某某直接指定的北京某某公司。出售磁共振时,是北京某某公司借用柯迅达公司的名义施行的,尽管进行了招投标,走的是竞争性商洽的方法,但实践只要其一家竞标单位。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内容根本一起,并能与上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相印证。
上述依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及其辩解人均不持异议,依据来历合法,且依据之间能够彼此印证,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公司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业务来往过程中,违背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回扣,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单位纳贿罪。被告人陈某作为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详细施行单位纳贿行为,应按单位纳贿罪承当刑事责任。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现实和罪名建立,恳求惩办予以支撑。二被告人在单位纳贿过程中一起参加并详细施行,系一起犯罪,在一起犯罪过程中,陈某是北京某某公司的实践掌控人和实践决策人,陈某某是按照陈某的决议和授意处理详细业务和处理部分纳贿事宜,陈某的行为起首要效果,系主犯;陈某某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依法能够从轻处分。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现实,且系初犯,依法能够从轻处分。陈某及辩解人所辩,陈某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现实,活跃合作办案机关查询,而且认罪,与庭审查明的现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用;所辩本案单位纳贿未获取不合法利益和未损害国家利益,与庭审查明的客观现实不符,被告单位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纳贿的行为,既打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又侵害了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其纳贿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均为不合法利益,故所辩理由不能建立,本院不予采用。陈某某的辩解人辩称,陈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体现,系从犯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现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用;辩解人所辩陈某某有自首情节,经查,北京警方是以陈某某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对陈某某进行的抓捕,公诉机关供给陈某某的在逃人员挂号表所载明涉嫌的案由亦是“挪用公款”,陈某某归案后自动供述了其犯单位纳贿的犯罪现实,故所辩陈某某自首的理由契合相关自首的法令规定,本院予以采用。其他所辩理由均不能建立,本院不予采用。经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社会查询评价,陈某无前科劣迹,对家庭担任、孝敬父母、关怀亲人,对所寓居社区存在不良影响较小,居委会赞同对其适用社区纠正。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体现,能够适用缓刑。依据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的犯罪现实、单位纳贿数额、悔罪体现、损害结果等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榜首款、第六十七条榜首、三款、第七十二条榜首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纳贿罪,判处分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单位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被告人陈某某犯单位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寓居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袁 xx
审 判 员  赵 xx
人民陪审员  燕xx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xx
单位纳贿罪判定方面有问题,或想要在判刑中争夺权益,都能够在线咨询听讼网律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