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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离婚指的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2:46

涉外离婚案子首先要处理的问题是统辖权,涉外离婚案子的统辖权是指一国根据世界公约和国内立法规则所确认的受理涉外离婚案子的权限规模和对特定涉外离婚案子行使审判权的资历。我国法令规则,确认涉外民事案子统辖权首要采纳属地统辖准则,以被告的居处地、居所地作为衔接要素确认人民法院对案子的统辖权。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则,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子时,采纳原告就被告准则,只需被告在我国有居处或居所,我国法院就享有对案子的统辖权。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则,关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寓居的涉外离婚案子,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居所,原告居处地或居所地法院享有对案子的统辖权。
我国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对涉外离婚案子具有统辖权:
1、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2、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居处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3、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处地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统辖权。
4、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二)法令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所在地法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88条规则: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子,离婚以及离婚引起的产业切割,适用我国法令,确定其婚姻是否有用,适用婚姻订立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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