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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告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8:07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用作依据的判定定论奉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逝世或许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奉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奉告状况应当制造笔录。奉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判定定论的,能够只奉告其定论部分,不奉告判定进程等其他内容。

将判定定论奉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益作出的一项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令没有规则奉告期限,侦办人员往往不注重在侦办阶段将用作依据的判定定论奉告这些人员,而在开庭审理时才由检察人员出示,让这些人员知道判定定论的内容。


这样形成的成果,便是侵犯了这些人员的诉讼权力。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服判定定论,请求弥补判定或从头判定,且理由充沛,则失掉或许延误了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的时刻,乃至因为间隔时刻过长,一些判定的必备条件发生了改变(如用于比对判定的消耗品现已灭失),从而使弥补判定或从头判定无法进行。即便能够进行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但其判定成果必异于侦办时期的判定定论。

因为前后判定定论不产致,简单使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对判定定论的信赖程度下降,导致对司法机关的不信赖,发生社会不稳定要素。因而,虽然法令没有规则将判定定论奉告案子有关人员的期限,但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视点考虑,侦办人员也应当在收到判定定论后尽快将定论内容奉告相关人员。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基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侦办机关应当将用作依据的判定定论奉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请求,能够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定人应当出庭宣读判定定论.但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出庭的在外。判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领先核实判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联系.奉告判定人应当照实地供给判定定见和有意作虚伪判定要负的法令责任。
判定人阐明判定定论前,应当在照实阐明判定定论的确保书上签名。

③《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1998年5月14日)
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依据的判定定论奉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判定定论有贰言提出请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后,能够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

④《火灾事故查询规则》(1999年3月15日公安部发布)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组织应当依据火灾现场问询、现场勘查、技术判定等查询状况,作出火灾原因确定.制造《火灾原因确定书》(款式附后)。
《火灾原因确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迭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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