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9:1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遵循《工伤保险法令》实施方法的告诉
现将《山东省遵循〈工伤保险法令〉实施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循履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山东省遵循《工伤保险法令》实施方法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正〈工伤保险法令〉的决议》(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员工均有按照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业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工作病的,由所在单位付出费用。详细实施方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按照国家规则拟定。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全省工伤保险作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分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各级财务、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造、工商、安全出产监督处理、工会等有关部分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帮忙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分做好工伤保险相关作业。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逐渐实施省级统筹。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筹措,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出资运营、兴修或改建作业场所、发放奖金,或许挪作其他用处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初度缴费费率,按工作基准费率承认。
统筹区域经办组织可依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付出以及工伤发作率等状况,在所属工作相应费率层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 对难以按照员工薪酬总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修建、餐饮、商贸等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分会同省住宅城乡建造、工商行政处理等部分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拟定习惯工作特色的参保缴费方法。
第九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区域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份额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越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运用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提出请求,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分和财务部分赞同,报同级人民政府赞同。储备金一经运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缺乏付出的,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垫支。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销:
(一)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和恢复费用;
(二)经承认装置装备伤残辅佐用具所需费用;
(三)住院膳食补助费;
(四)经赞同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装备辅佐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日子不能自理的,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的日子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按月收取的伤残补贴;
(七)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一起,应当享用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逝世的,其遗属收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逝世补助金;
(九)劳作能力判定费;
(十)工伤防备的宣扬、训练等费用;
(十一)法令、法规规则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防备费用提取份额、运用和处理的详细实施方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处理等部分按照国家规则拟定。
员工住院医治工伤的膳食补助费规范和异地就医、装备辅佐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规范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拟定。
第十一条 因工伤发作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则由用人单位付出:
(一)医治工伤期间的薪酬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员工按月收取的伤残补贴;
(三)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一起,应当享用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确定请求,要按照《法令》第十七条的规则时限向统筹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其间,用人单位因交通事端、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作事端损伤及受其他不可抗力要素影响不能在规则时限内提出请求的,经统筹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时刻不得超越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请求,在此期间发作的契合《法令》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第十三条 员工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请求人应提交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或其他相关部分出具的事端职责确定证明。
第十四条 统筹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分应自收到工伤确定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其间,不予受理决议中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现实依据并奉告请求人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刻、方法。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确定的决议。对受理的现实清楚、权力义务清晰的工伤确定请求,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确定的决议。
作出工伤确定决议需求以司法机关或许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许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没有作出定论期间,作出工伤确定决议的时限间断。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应按《法令》规则树立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并树立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事组织,由专人担任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日常作业和劳作能力判定组织处理作业。
第十七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当以下使命:
(一)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
(二)罢工留薪期限承认;
(三)辅佐用具装备承认;
(四)旧伤复发承认;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联系判定;
(六)供养亲属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判定;
(七)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损失劳作能力程度判定;
(八)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能力判定事项。
第十八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树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准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九条 劳作能力判定收费规范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物价等部分拟定。
第二十条 工伤员工以为疾病与工伤有因果联系的,可在请求劳作能力判守时一起提出承认请求。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工作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
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内,除法令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退出作业岗位,按伤残等级享用伤残补贴。伤残补贴实践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处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的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日子护理费调整方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分会同财务部分依据全省员工均匀薪酬及日子费用改变等状况当令拟定。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组织作业的,在按月收取伤残补贴期间,如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伤残补贴调整,其伤残补贴应随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伤残补贴的调整时刻予以调整,详细规范别离按统筹区域四级工伤员工伤残补贴调整规范的90%、80%相应添加。伤残补贴实践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五条 工伤员工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员工自己提出,能够与用人单位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以其免除或停止劳作合一起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为基数,别离付出自己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工伤员工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以其免除或停止劳作合一起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为基数,付出自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详细规范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详细规范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员工被确诊为工作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规范基础上加发50%。
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一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全额付出;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每削减1年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全额的10%付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许按规则处理了退休手续的,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现已参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未参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触摸工作损害作业的员工,在停止、免除劳作合一起或许处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工作健康查看,并将查看成果奉告员工。被确诊患有工作病的,应处理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工作病的,能够按规则享用工伤医疗待遇。日子不能自理的,按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的护理依靠程度发给日子护理费。
第二十七条 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统筹区域经办组织提交工伤确定决议、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逝世,其供养亲属享用抚恤金待遇的资历,按员工因工逝世时的条件核定。
第二十九条 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付出新发作的费用。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付出。补缴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作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付出。
第三十条 破产、封闭、闭幕和刊出企业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员工以及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规范持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现已参与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均匀希望寿数(其间,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财物清算时一次性拨交给经办组织。
被判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则付出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业现已参与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其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在财物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在财物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封闭、闭幕和刊出企业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和因工逝世员工的供养亲属,各地可参照本条一、二款及处理老工伤问题的有关规则筹措资金,保证其工伤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遵循〈工伤保险法令〉试行方法》(鲁政发〔2003〕107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