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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诉讼时效丧失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03:54
请问:1996年8月18日,我借出60000元给好朋友陈某经商。陈某写有借单,约好年利率8%,没有要求归还时刻。这些年来,陈某经商亏了。最近因我家要用钱找陈某还款,朋友说我的钱过期了,不肯归还。他不仁,我也不义了,到县法院告了他。我的代理律师在诉状中写有“陈某收款后,没有按约好付出利息”,在法庭上陈说:“我的当事人和陈某是好朋友,钱借出去就多年没有要陈某还,现在要求陈某归还本金60000元,利息36000元,合计96000元”。法院对我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原告借出去的60000元钱尽管没有约好还款时刻,但原告诉状载明‘陈某收款后,没有按约付出利息’,可见原告早在1996年末就知道债款受危害了,现已丧失了诉讼时效”。我以为这样判定不合理,想上诉。请问:我在二审中能反败为胜吗?
回答:《民法通则》规则,当事人向法院恳求维护其民事权益的时效为两年,时效的起算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危害之日起算。一起我国民法还规则了法律维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最高年限为二十年,作为告贷合同来说,假如没有约好期限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随时实行债款,也就是说,在二十年内,当事人能够随时要求债款人归还债款,但需求知道的是,假如在此期间发作权益受损的状况,如没有依照约好付出利息的,应当以为当事人的权益遭到了危害,这个时分就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例如:王某于1985年向张某告贷5000元,未有约好还款时刻,张某直到2004年1月才向法院提申述讼,称于2003年1月向王某要款未果,现要求还款。则此适用20年时效的规则,但自2003年1月,张某向王某催要未果时,权力便遭到了危害,则自2003年1月起便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则,而张某是于2004年1月才申述,且没有超越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故未超越诉讼时效。若张某于1988年向王某催要告贷被回绝时,其直到2004年才申述,中心没有索要的中止事由,则此超越了诉讼时效。由于,自1988年原因张某已知权力遭到危害,便适用2年的时效规则了。而张某若在王某告贷后一向没有索要,直到第20年整的这一天才提申述讼进行索要,则此刻效期间仍没有超越。由此,阐明晰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是多变的,其适用的根底是权力客观遭到危害时起的20年内,权力人一直处于不知或不该知遭到危害的状况,而在20年内恳求法院维护,法院才予以维护;而若此20年内的一天权力人知道了权力受侵的现实,则转为适用2年或特别时效1年的诉讼时效规则了,这时还需求一起没有超越20年的最长时效的规则。就你的案子来说,你方以对方没有付出利息为由申述,那么就应当以知道权益遭到危害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不再适用二十年而是两年,因而,法院以以为该案子过诉讼时效是合理的。现在仅有的期望是二审的时分只需对方还钱,其他的都不再阐明,但由于现已有了一审,估量胜诉的时机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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