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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村委会可以代替村民签字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07:39
尽管乡村团体土地归于村团体安排一切,可是土地征收的权益却首要归归于被征地农户个人,可是在乡村房子拆迁中,村委会能够替代乡民签字吗?有用能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欢迎阅览了解。
一、村委会能够替代乡民与征收方签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吗?
《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26条规则,土地补偿费归团体经济安排一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一切者一切;安顿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保证,有必要专款专用,不需一致安顿的,需求直接支交给被征地农户。
二、村委会能够代表征收方与乡民签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施行法令和《征收土地布告方法》的相关规则,征地拆迁补偿、安顿计划经同意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详细施行该征迁范围内的作业。根据上述规则,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托付部分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定拆迁补偿安顿协议。
那么在实践中,村委会能够代表征收方与乡民签协议吗?这个需求分状况剖析:
1、村委会承受征收方的托付,并有书面的托付书,通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状况下签定的补偿协议有用,假如发作协议实行胶葛,能够追查托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2、村委会没有承受托付,并且在没有任何征地批阅的状况下,自行安排协议征地、协议拆迁,与乡民签定补偿协议。这是违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则的,村委会底子没有这样的职权,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归于无效协议。假如乡民签定了这样的补偿协议,能够起诉至法院承认无效,并可要求疆土部分对其行为进行查办。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令的规则,有必要通过与住户洽谈的进程后,又居委会参加签定进程,而开发商没有权力单方面和居委会达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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