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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说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7:01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依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则,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时与终身之分,包含以下四种状况:
1.判处控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控制的期限持平,一起履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许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延期履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核算依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令的规则,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核算有以下四种状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并履行。
2.判处控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控制的期限持平,一起起算,一起履行。控制期满解除控制,政治权利也一起康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履行结束之日或许从假释之日起核算。可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能当然施用于主刑履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履行期间尽管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假如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含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定发作法令效能之日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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