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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盗窃未遂还是既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20:25

[案情]
2007年2月9日晚,被告人田某与朱某带着钢锯到平阳机械厂厂区,田某从电镀分厂北侧窗户进入厂房行窃,朱某在窗外接应,盗走该厂镀铜锡出产线上的镀锌槽极杠三根(价值1500余元),二人将赃物转移至煤糕厂东侧榆树林内后,再次进入电镀分厂行窃时,被该厂巡查人员捕获,赃物被追回。
 
[不合]
对本案怎么定性有两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田某与朱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公共资产,且偷盗数额较大,已构成偷盗罪。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田某与朱某隐秘盗取公共资产,但因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违法未遂,且偷盗数额达不到巨大,可不作为违法处理。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偷盗罪从性质上讲是成果犯,被害人的产业终究是否遭到侵略,是否被偷盗行为人所操控是衡量偷盗既遂的重要规范。本案中,田某与朱某将赃物转移至榆树林后,二次进入厂区偷盗是其偷盗行为的持续,二被告人的偷盗行为未施行结束即被保安所操控,未能逃离现场,所以并未真实实践操控了资产,属偷盗未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偷盗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资产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偷盗方针的,应当科罪处分。二被告人偷盗的产业达不到数额巨大的规范,可不作为违法处理。
偷盗既遂仍是未遂,直接关系到对偷盗犯的量刑问题,实践中,每一同偷盗案子都有着本身的特别之处,只要从客观方面下手,详细分析行为人对资产的操控方式,偷盗行为无法施行下去时所在的准备、间断或完结违法行为的不同阶段等,才干正确区分偷盗罪的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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