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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申请单是否要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20:54
问:从开票日期起超越9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请求开具红字发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则,从2007年1月1日起,一般交税人发作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景象时,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单》(以下简称《请求单》),《请求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此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体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必要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不然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假如购买方获得的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90天内认证,逾期将不能再认证,并因而也不能到税务机关填写《请求单》请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红字发票请求单是否要与告诉单一张对应一张?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则,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交税人填写的《请求单》进行审阅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告诉单》(以下简称《告诉单》)。《告诉单》应与《请求单》一一对应。
问:红字告诉单是否必定要与红字发票一张对应一张?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则,出售方凭购买方供给的《告诉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体系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告诉单》一一对应。
问:购货方在发票开具的当月扫描认证,且认证相符后发现发票开具有误,能否退回给销货方报废发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则,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据,不得交还出售方。
问:我公司在发票传递的过程中丢掉了销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那我公司应怎么抵扣该份发票呢?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则,一般交税人丢掉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假如丢掉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出售方供给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出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掉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阅赞同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假如丢掉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出售方供给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出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掉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阅赞同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
问:因出售方逾期申报导致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失控票,如出售方从头申报交税,该专用发票能否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体系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6]969号)的规则,归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税务机关拘留原件,移交稽察部分作为案源进行查办。经税务机关查看承认归于税务机关职责以及技术性过错形成的,答应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不归于税务机关职责以及技术性过错形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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