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多长期限内宣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7:50
法庭审理第一审公诉案子,不能没有一个时刻约束。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子的期限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1.关于一般公诉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越一个半月。
2.关于下列公诉案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冉延伸一个月,即至迟在两个半月内宣判:(1)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子;(2)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3)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4)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法律规定对这四类案子能够延伸一个月审理期限,是考虑到这些案子比一般的公诉案子更杂乱,其调查取证作业量大、难度大、花费时刻较长,为实在查明案子事实真相,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应有一个较长的审理期限。
3.人民法院改动统辖的案子,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审理期限。开始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假如以为案子案情严重、杂乱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子,能够恳求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假如以为本法院没有统辖权,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统辖不明的案子,也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子移交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关于改动统辖今后的审理期限怎么核算呢?法律规定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从头核算审理期限。这是为了确保新统辖的人民法院有满足的时刻审理案子。假如改动统辖的案子是归于第一种状况的一般公诉案子,应当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宣判;假如改动统辖的案子是归于第二种状况的特别案子,应当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两个半月内宣判。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从头核算审理期限。在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子后,人民检察院能够要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结束移交人民法院后,审理期限从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从头核算。假如是归于第一种状况的一般公诉案子,应当在一个半月内宣判;假如是归于第二种状况的特别案子,应当在两个半月内宣判。
以上四种状况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子的最长期限,人民法院在办案作业中应当进步作业效率和办案质量,依据案子的实际状况,尽量缩短办案期限。
1.关于一般公诉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越一个半月。
2.关于下列公诉案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冉延伸一个月,即至迟在两个半月内宣判:(1)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子;(2)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3)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4)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法律规定对这四类案子能够延伸一个月审理期限,是考虑到这些案子比一般的公诉案子更杂乱,其调查取证作业量大、难度大、花费时刻较长,为实在查明案子事实真相,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应有一个较长的审理期限。
3.人民法院改动统辖的案子,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审理期限。开始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假如以为案子案情严重、杂乱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子,能够恳求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假如以为本法院没有统辖权,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统辖不明的案子,也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子移交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关于改动统辖今后的审理期限怎么核算呢?法律规定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从头核算审理期限。这是为了确保新统辖的人民法院有满足的时刻审理案子。假如改动统辖的案子是归于第一种状况的一般公诉案子,应当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宣判;假如改动统辖的案子是归于第二种状况的特别案子,应当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两个半月内宣判。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从头核算审理期限。在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子后,人民检察院能够要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结束移交人民法院后,审理期限从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从头核算。假如是归于第一种状况的一般公诉案子,应当在一个半月内宣判;假如是归于第二种状况的特别案子,应当在两个半月内宣判。
以上四种状况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子的最长期限,人民法院在办案作业中应当进步作业效率和办案质量,依据案子的实际状况,尽量缩短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