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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真正的免除保险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8:52

经过对稳妥公司诉讼案子的署理,有些案子两边在签定稳妥合同时分明约好了稳妥公司职责革除条款,但在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却得不到人民法院的裁判认可,往往以稳妥公司的败诉成果告终。免责条款并不能实在革除稳妥公司的补偿职责,仅仅成为稳妥公司在稳妥理赔时对客户拒赔的合法理由,然后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诉讼,使保户将稳妥公司面向法庭被告席。
怎么完成职责革除条款能实在的革除稳妥公司的补偿职责?即便稳妥公司被客户推上了被告席仍能处于不败之地?依据审判实践,稳妥公司败就败在不能举证证明在签定稳妥合同时就职责革除条款现已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怎么供给依据证明稳妥公司在签定稳妥合同时就职责革除条款现已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成为稳妥公司在此类案子审理中胜诉的关键所在。
《稳妥法》第18条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于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该条款不发收效能”。该规则专门对稳妥合同约好的职责革除条款着重稳妥人负有清晰阐明职责,未尽清晰阐明职责的,免责条款不收效,假如发作该类规模的事端或事情时稳妥人仍要承当稳妥职责。
怎么确定稳妥人是否现已尽到了“清晰阐明”的职责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稳妥法规则的“清晰阐明”应怎么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 5号)以为:“清晰阐明”是指稳妥人在与投保人签定稳妥合同时,关于稳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除了在稳妥单上提示投保人留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令结果等,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解说,以使投保人明晰免责条款的实在意义和法令结果。
依据以上规则,关于稳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仅在稳妥单上提示投保人留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令结果等,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解说,以使投保人明晰免责条款的实在意义和法令结果。实践中有些案子虽然稳妥人现已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解说,并使投保人明晰免责条款的实在意义和法令结果,但时过境迁到了法庭诉讼的时分,稳妥公司并不能就此供给相应的依据,加之投保人如昧心的陈说稳妥人并没有向其作出解说,其并不明晰免责条款的实在意义和法令结果,稳妥公司依然要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职责。
故就防止前述景象的呈现,主张:
投保人在和稳妥公司签定稳妥合同时,假如稳妥合同中订有职责革除条款,稳妥公司应当另拟定一份就免责条款的书面声明(具体内容附后),由投保人签字,稳妥公司留存。或许在对投保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解说时保存能够再现的视听印象材料。以有形的依据证明稳妥人的确履行了清晰阐明的法定职责,并且投保人免责条款的实在意义和法令结果已然明晰。完成免责条款不再形同虚设,实在的革除稳妥公司不必要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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