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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滞纳金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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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矩,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滞纳金的核算规矩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作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依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为我市选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形式,因而,欠缴开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开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而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定,还应交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根本养老保险费,仍依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根本养老保险规矩>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告诉”(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矩履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全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组织申报月报补缴。社保体系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经过体系依照核算规矩主动核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同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顺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越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政进行银行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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