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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乘车出事故,驾驶员该负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1:25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乘坐过免费的顺风车,而搭车的时分,假如发作交通事端的,形成人身危害的时分,职责怎样承当便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那么免费搭车出事端,驾驭员该负职责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免费搭车出事端,驾驭员要不要负职责
工作起因于在2001年12月19日。当日晚9时许,公营玉**农场员工白*山在搭乘本场员工王*元驾驭的微型面包车自青铜峡树新林场回玉**家的途中,在110国道163公里 250米处与一辆刚刚因发作事端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至路面的145型春风卡车相撞。在此次事端中,搭车人白*山右腿胫骨渠道骨折,右膑腱开裂,右眼眶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
事端发作后,白*山找到王*元,要求其付出必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王*元付了4000元后,对白*山的持续付出要求予以回绝。
王*元也是一肚子苦水。据王*元讲,事端发作当天,他到树新林场拉亲戚回玉**,恰巧碰上白*山,白提出将他捎带上回家。考虑到都是本场员工,便没有回绝,且没计划收费。没想到,发作事端后自己却要承当一笔数额不少的补偿,王*元觉得有些冤。
但白*山关于“白拉”的说法予以否定。白*山说,尽管同是本场员工,其时在搭车前两边谁也未提及“车费”的事,但他本来计划回到家下车时会酌情付出给王*元必定费用,不会让他“白拉”的。
对立就此发作,对是否“白拉”,谁负首要职责及补偿等问题,两边各持己见。2003每年5月20日,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这一交通事端的职责做了如下确定:
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车辆发作毛病后不能行进,须当即陈述邻近的交通警察,或自即将车移开;毛病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址,并须在车死后设置警示标志或开风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尾灯或设置显着标志(即三角警示牌)。交警队据此将2001年12月19日交通事端的第三方追加为职责人。警方以为:第三方职责人马*杰所驾驭的“春风”145型卡车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到路面停放在马路一侧后,第三方职责人马*杰并未遵从交通警察令其尽快将车移离现场,防止发作意外的劝告,对该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开示风险信号灯,在本起事端中应承当非必须职责;微型面包车驾驭员王*元驾车过程中对前方调查不周,事端发作时未采纳任何制动办法,违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在本起事端中应负首要职责;搭车人白*山无职责。
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此案的解说是,作为驾驭员,王*元有职责确保一切搭车人的安全,不管是否收取运费;当然也有权力回绝搭乘,因此在本起事端中确定王*元负事端首要职责并无不当。
而作为毛病车辆的驾驭员马*杰,因没能及时将毛病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址,对其来说也是一个经验。许多司机在这方面的安全意识较差,往往是车辆发作毛病后,司机仅搬几块石头或几棵稻草、麦柴将事端现场“圈”起来,就算是警示标志,这种做法等于设置了路障,极易形成新的事端发作。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免费搭车出事端,驾驭员要不要负职责”问题进行的回答,免费搭车发作交通事端后,驾驭员要不要承当职责,主看事端的职责人是谁,假如是驾驭员的,要乘客承当必定的职责。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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