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5:04
【合同欺诈】诌议合同欺诈罪的主、客观要素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则和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即所谓合同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在1979年刑法中并未独自列出而是作为欺诈罪的一种表现方法。可是欺诈罪所侵略的是国家、团体或个人产业的所有权,而合同欺诈行为除了侵略国家、团体或个人产业所有权外,更重要的是它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因此将其作为欺诈罪的一种表现方法而不将其专门抽出作为一个独自的罪名是不合现的,本文试从构成合同欺诈罪的主、客观要示方面进行剖析。
一、合同欺诈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并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详细来说,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得别人的资产,但出于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活跃寻求违法成果的发作。并且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并不限于自己占有,还包含第三人占有。关于合同欺诈罪的片面方面有必要留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有必要具有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
具有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是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假设行为人没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即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例如:于某于1998年4月建立吉双租借车有限公司,从天津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法购进27辆夏利牌轿车,车总价款159余万元,在签定罗马车合同中约好,以所购的车辆及车辆运营权做为典当,在未结清车款前,不能将车变卖、转让等。一起约好因为某(吉双租借车有限公司)向稳妥公司为27辆租借车投保19万余元,稳妥赔款由稳妥公司直接向天津某公司直接付出,顶抵车款。从1998年4月至2000年6月期间,于某共向天津公司交给车款110余万元,稳妥公司直接赔付天津公司(抵车款)27万余元,吉双租借车公司尚欠20余万元车款。在2000年11月于某为天津公司打了还款方案,期限是半年,但到期没有还上。因吉双租借车公司的租借车交通闯祸,法院判令公司承当连带职责,于某尚有60多万元承包费到期没有收上来。故因为运营亏本,无力承当,遂躲到外地。天津公司以于某欺诈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欺诈罪拘留了于某,检察机关以合同欺诈罪予以批捕。笔者以为公安机关的拘留及检察机关的批捕是过错的。依据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科罪准则,行为人构成合同欺诈罪,有必要具有在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分配下施行了欺诈行为。本案中于某(吉双租借车公司)尽管获得了天津某公司27辆轿车,但其行为并不是在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下施行的,而是依据先购车再包车,由承包费来偿还车款,属合理运营,即于某不具有不合法占有天津某公司27辆轿车(价值159万余元的意图。因为:榜首,于某以分期付款的方法购买天津某公司轿车时有履约才能,依照其与承租司机签定的承包合同,假设是正常运营,于某除还清车款外,还会获利;第二,于某挣到承包费后,除少部分用于出产运营费用,其他绝大部分交给天津公司做车款;第三,于某租借公司的司机屡次闯祸(20余次),由公司补偿受害人,而稳妥赔款直接给付天津公司;第四:因为车辆质量问题及其其他原因,承包人交了部分承包费后回绝交纳承包费。于某为了多收些承包费不得不将部分车辆手续转给承包人,此外,因为司机屡次闯祸,且拖欠承包费60余万元,形成吉双租借公司亏本,无法及时偿付车款。以上事实证明,违法嫌疑人于某,虽有违约之处,但不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因此不构成合同欺诈罪,对本案应按经济纠纷处理。
(二)行为人的直接成心转化为直接成心而构成合同欺诈罪。
合同欺诈罪直接成心的发作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底子没有实行合同的才能,却经过欺诈手法与对方签定合同,成果拿了货款,既不能实行合同,又无力将款偿还对方;二是行为人无实行合同的才能,经过骗签合同“借鸡下蛋”,把对方的货款作为自己运营的本钱,先行占有对方的货款,也为实行合同做活跃尽力,形成无力偿还别人货款的损害成果,所以构成成心合同欺诈违法。例如: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本没有粮食,员工放假亦不出货,但经过招聘的事务费,在2000年4月同沈阳市某粮库联络出售玉米200吨。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托付其事务员林某以副司理的身份与沈阳市某粮库签定了玉米购销合同。合同签定后,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当即与本地大地粮库签定了购买200吨玉米的合同,沈阳市某粮库当即按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的指定,将200吨玉米货款汇到大地粮库帐户,吉林省某倒粮食公司从大地粮库提走了200吨玉米至火车站。这时,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忽然提出要求沈阳市某粮库运费及装卸费5万元,不然不予发货。沈阳市某粮库在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要求的期限内未寄款,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将200吨玉米贱价出售给另一粮库,所得货款被公司司理占有。本案中,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司理、事务员选用欺诈手法取别人资产的其时,并没有不合法占有别人产业的意图,后来,因为客观状况发作变化,发作了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违法成心,即由本来的直接成心转为直接成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罪。
二、合同欺诈的客观要素。
合同欺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合同欺诈行为。刑法第224条规则了详细景象有四种,这儿不再逐个累诉。第五种状况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是一个弹性条款,在实践中由司法人员依据详细状况详细剖析把握。但五种状况的共性都是行为人经过签定合同辅之其他欺诈手法,骗得受害人信赖,受害人依照合同的规则实行了交给职责,使行为人获取了不法利益。例如:2000年春、夏期间,被告人赵某预备利用在长白县购买的的铜矿废渣骗得别人资产,并与宋某、林某、李某进一步分工。随后,赵某与山东省烟台市黄金冶炼厂联络,谎报有金矿粉出售,并给该厂样品(掺了纯金粉的)。黄金冶炼厂于2000年9月份先后两次来到长白县实地取样,被告人赵某、宋某、林某、李某依照事前的分工,将客户取的样品掺进了纯金粉,样品的含金量达每吨100多克,黄金冶炼厂经过两次样品化验以为这批货的含金量不错,就与被告人签定了购销合同,骗得预付款70余万元,四被告依照“劳绩”巨细分赃。黄金冶炼厂将250余吨铜矿废渣运回山东,经查验,每吨矿粉的含金量缺乏一克,底子没有提炼价值。黄金冶炼厂方知受骗,当即到长白县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四被告捉住,法院以合同欺诈罪进行了判定。本案中,赵某等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调包”的手法,使受害人受骗与之签定合同,并交给了预付款,赵某等人拿到钱分赃后窜逃,给受害人形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以合同欺诈罪判定是正确的。
(二)应当留意合同欺诈行为的前后逻辑次序。一般以为,合同欺诈罪的客观行为应当具有必定的客观逻辑次序,即应当包含四个部分:
1、虚伪(假意)签定、实行合同的行为;
2、使别人形成幻觉,仔细预备实行合同;
3、别人实行合同,并处置产业;
4、行为人不合法获取了资产。
假设客观事实上不是依照这一因果关系次序进行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罪。例如:1998年头,被告人李某与别人建立天龙有限职责公司(系皮包公司),李自任司理。1998年4月,李某得知甘肃省某县机械厂设在山东省聊城市面上的出售处有大批农机配件急待出手,便发作了不合法占有的想法。同年4月27日,李某来到该办事处骗得负责人张某信赖,签定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好:天龙职责公司购买机械厂出产的价值13万元的农机配件,货到付款。次日,张某按合同约好将货押送到天龙公司。因李某无钱付款,张某坚持不给钱不卸货,并将卡车停在县政府招待所院内,李某见欺诈不成,遂发作偷的想法。正午,李某假意约请张某到饭馆吃饭,借机指派别人将卡车搬运至其姐姐家躲藏。张某酒后发现车、货石沉大海,遂报案。李某被捕,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有合同欺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定性过错,本案应当定偷盗罪。理由是:一、从货品所权是否经过欺诈发作搬运来剖析,尽管被告人采取了签定合同方法,诱使张某将货自愿送至被告公司,预备实行合同,方法上契合欺诈的特征,但张某坚持不给钱不卸货,货品的所有权并没有搬运,仍处于张某操控之下;二、被告人李某完成所有权搬运的手法是隐秘盗取,即没有依照合同欺诈的逻辑次序最终二个过程进行,即在别人处置产业前,已获取资产;第三,从整体来剖析,被告人李某是出于同一成心,侵略不同客体,施行了两种违法行为,犯合同欺诈(未遂)和偷盗(既遂)两种罪,依照重罪吸收轻罪,既遂吸收未遂的准则,应确定偷盗罪。
本文需求特别强调的是“以占有为意图”,这是判别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合同纠纷与合同欺诈行为表面上十分类似,这就需求依据实际状况判别当事人的片面动机,假设当事人底子未计划实行合同,就是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为意图,就是合同欺诈行为。但假设行为人在签定合一起尽管无实行才能,但其以为在实行前能够经过必定途径获得实行才能,过后也进行了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履约,则是合同纠纷,由此可见,在判别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时,有必要看行为人是否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则和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即所谓合同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在1979年刑法中并未独自列出而是作为欺诈罪的一种表现方法。可是欺诈罪所侵略的是国家、团体或个人产业的所有权,而合同欺诈行为除了侵略国家、团体或个人产业所有权外,更重要的是它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因此将其作为欺诈罪的一种表现方法而不将其专门抽出作为一个独自的罪名是不合现的,本文试从构成合同欺诈罪的主、客观要示方面进行剖析。
一、合同欺诈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并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详细来说,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得别人的资产,但出于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活跃寻求违法成果的发作。并且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并不限于自己占有,还包含第三人占有。关于合同欺诈罪的片面方面有必要留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有必要具有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
具有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是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假设行为人没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即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例如:于某于1998年4月建立吉双租借车有限公司,从天津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法购进27辆夏利牌轿车,车总价款159余万元,在签定罗马车合同中约好,以所购的车辆及车辆运营权做为典当,在未结清车款前,不能将车变卖、转让等。一起约好因为某(吉双租借车有限公司)向稳妥公司为27辆租借车投保19万余元,稳妥赔款由稳妥公司直接向天津某公司直接付出,顶抵车款。从1998年4月至2000年6月期间,于某共向天津公司交给车款110余万元,稳妥公司直接赔付天津公司(抵车款)27万余元,吉双租借车公司尚欠20余万元车款。在2000年11月于某为天津公司打了还款方案,期限是半年,但到期没有还上。因吉双租借车公司的租借车交通闯祸,法院判令公司承当连带职责,于某尚有60多万元承包费到期没有收上来。故因为运营亏本,无力承当,遂躲到外地。天津公司以于某欺诈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欺诈罪拘留了于某,检察机关以合同欺诈罪予以批捕。笔者以为公安机关的拘留及检察机关的批捕是过错的。依据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科罪准则,行为人构成合同欺诈罪,有必要具有在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分配下施行了欺诈行为。本案中于某(吉双租借车公司)尽管获得了天津某公司27辆轿车,但其行为并不是在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下施行的,而是依据先购车再包车,由承包费来偿还车款,属合理运营,即于某不具有不合法占有天津某公司27辆轿车(价值159万余元的意图。因为:榜首,于某以分期付款的方法购买天津某公司轿车时有履约才能,依照其与承租司机签定的承包合同,假设是正常运营,于某除还清车款外,还会获利;第二,于某挣到承包费后,除少部分用于出产运营费用,其他绝大部分交给天津公司做车款;第三,于某租借公司的司机屡次闯祸(20余次),由公司补偿受害人,而稳妥赔款直接给付天津公司;第四:因为车辆质量问题及其其他原因,承包人交了部分承包费后回绝交纳承包费。于某为了多收些承包费不得不将部分车辆手续转给承包人,此外,因为司机屡次闯祸,且拖欠承包费60余万元,形成吉双租借公司亏本,无法及时偿付车款。以上事实证明,违法嫌疑人于某,虽有违约之处,但不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因此不构成合同欺诈罪,对本案应按经济纠纷处理。
(二)行为人的直接成心转化为直接成心而构成合同欺诈罪。
合同欺诈罪直接成心的发作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底子没有实行合同的才能,却经过欺诈手法与对方签定合同,成果拿了货款,既不能实行合同,又无力将款偿还对方;二是行为人无实行合同的才能,经过骗签合同“借鸡下蛋”,把对方的货款作为自己运营的本钱,先行占有对方的货款,也为实行合同做活跃尽力,形成无力偿还别人货款的损害成果,所以构成成心合同欺诈违法。例如: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本没有粮食,员工放假亦不出货,但经过招聘的事务费,在2000年4月同沈阳市某粮库联络出售玉米200吨。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托付其事务员林某以副司理的身份与沈阳市某粮库签定了玉米购销合同。合同签定后,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当即与本地大地粮库签定了购买200吨玉米的合同,沈阳市某粮库当即按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的指定,将200吨玉米货款汇到大地粮库帐户,吉林省某倒粮食公司从大地粮库提走了200吨玉米至火车站。这时,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忽然提出要求沈阳市某粮库运费及装卸费5万元,不然不予发货。沈阳市某粮库在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要求的期限内未寄款,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将200吨玉米贱价出售给另一粮库,所得货款被公司司理占有。本案中,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司理、事务员选用欺诈手法取别人资产的其时,并没有不合法占有别人产业的意图,后来,因为客观状况发作变化,发作了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违法成心,即由本来的直接成心转为直接成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罪。
二、合同欺诈的客观要素。
合同欺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合同欺诈行为。刑法第224条规则了详细景象有四种,这儿不再逐个累诉。第五种状况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是一个弹性条款,在实践中由司法人员依据详细状况详细剖析把握。但五种状况的共性都是行为人经过签定合同辅之其他欺诈手法,骗得受害人信赖,受害人依照合同的规则实行了交给职责,使行为人获取了不法利益。例如:2000年春、夏期间,被告人赵某预备利用在长白县购买的的铜矿废渣骗得别人资产,并与宋某、林某、李某进一步分工。随后,赵某与山东省烟台市黄金冶炼厂联络,谎报有金矿粉出售,并给该厂样品(掺了纯金粉的)。黄金冶炼厂于2000年9月份先后两次来到长白县实地取样,被告人赵某、宋某、林某、李某依照事前的分工,将客户取的样品掺进了纯金粉,样品的含金量达每吨100多克,黄金冶炼厂经过两次样品化验以为这批货的含金量不错,就与被告人签定了购销合同,骗得预付款70余万元,四被告依照“劳绩”巨细分赃。黄金冶炼厂将250余吨铜矿废渣运回山东,经查验,每吨矿粉的含金量缺乏一克,底子没有提炼价值。黄金冶炼厂方知受骗,当即到长白县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四被告捉住,法院以合同欺诈罪进行了判定。本案中,赵某等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调包”的手法,使受害人受骗与之签定合同,并交给了预付款,赵某等人拿到钱分赃后窜逃,给受害人形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以合同欺诈罪判定是正确的。
(二)应当留意合同欺诈行为的前后逻辑次序。一般以为,合同欺诈罪的客观行为应当具有必定的客观逻辑次序,即应当包含四个部分:
1、虚伪(假意)签定、实行合同的行为;
2、使别人形成幻觉,仔细预备实行合同;
3、别人实行合同,并处置产业;
4、行为人不合法获取了资产。
假设客观事实上不是依照这一因果关系次序进行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罪。例如:1998年头,被告人李某与别人建立天龙有限职责公司(系皮包公司),李自任司理。1998年4月,李某得知甘肃省某县机械厂设在山东省聊城市面上的出售处有大批农机配件急待出手,便发作了不合法占有的想法。同年4月27日,李某来到该办事处骗得负责人张某信赖,签定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好:天龙职责公司购买机械厂出产的价值13万元的农机配件,货到付款。次日,张某按合同约好将货押送到天龙公司。因李某无钱付款,张某坚持不给钱不卸货,并将卡车停在县政府招待所院内,李某见欺诈不成,遂发作偷的想法。正午,李某假意约请张某到饭馆吃饭,借机指派别人将卡车搬运至其姐姐家躲藏。张某酒后发现车、货石沉大海,遂报案。李某被捕,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有合同欺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定性过错,本案应当定偷盗罪。理由是:一、从货品所权是否经过欺诈发作搬运来剖析,尽管被告人采取了签定合同方法,诱使张某将货自愿送至被告公司,预备实行合同,方法上契合欺诈的特征,但张某坚持不给钱不卸货,货品的所有权并没有搬运,仍处于张某操控之下;二、被告人李某完成所有权搬运的手法是隐秘盗取,即没有依照合同欺诈的逻辑次序最终二个过程进行,即在别人处置产业前,已获取资产;第三,从整体来剖析,被告人李某是出于同一成心,侵略不同客体,施行了两种违法行为,犯合同欺诈(未遂)和偷盗(既遂)两种罪,依照重罪吸收轻罪,既遂吸收未遂的准则,应确定偷盗罪。
本文需求特别强调的是“以占有为意图”,这是判别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合同纠纷与合同欺诈行为表面上十分类似,这就需求依据实际状况判别当事人的片面动机,假设当事人底子未计划实行合同,就是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为意图,就是合同欺诈行为。但假设行为人在签定合一起尽管无实行才能,但其以为在实行前能够经过必定途径获得实行才能,过后也进行了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履约,则是合同纠纷,由此可见,在判别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时,有必要看行为人是否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