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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19:38
强制实行公证的施行是为了有用的维护债款
一、强制实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钱银、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款文书,假如债款人许诺自己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责任时无需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承受法院的强制实行,公证组织可对两边所签定的债款文书赋予强制实行效能。一旦债款人不实行债款,债款人即可持强制实行公证书和实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强制实行,以维护债款。
二、强制实行公证的实用性便利性
1、进步合同的履约率、促进债款人按期全面实行合同规定的责任。
2、便利、便利的完成债款。债款人一旦不能照实履约,债款人可不经法院繁杂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持公证处出具的《实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3、节省争议处理的本钱。债款人无需付出巨额诉讼费及律师费,更不必消耗很多精力。
三、能够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的规模
1、告贷合同、借用合同、无产业担保的租借合同;
2、赊欠货款的债款文书;
3、各种欠据、欠单;
4、还款协议;
5、以给付生活费、抚养费、抚育费、膏火、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契合赋予强制实行效能条件的其他债款文书。
四、请求处理强制实行公证的程序
1、主合同两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请求,担保人承受强制实行的同时提出公证请求,并供给相关资料
2、公证请求人填写公证请求表、签署公证奉告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协助两边起草、修正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款文书强制实行效能公证书。
5、债款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款人持合同约好证明和强制实行效能公证书请求公证组织签发《实行证书》,并向法院实行庭请求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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