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原因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21:24各种客观因素和片面因素严密地交错在一起,彼此效果,彼此限制,然后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行政违法的原因,与必定条件相结合和效果,也就发生了行政违法成果。当然某一详细的违法行为,其发生的原因及条件、它们的彼此结合和效果方法也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的。笔者以为,行政违法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行政法令法规系统不行齐备
行政范畴的各项作业离不开法令、法规和规章的支撑,现在,我国的行政法令法规系统不行健全,尚处于逐渐齐备阶段。如:行政法令系统存在一些冲突和短缺,致使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令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都存在许多违法景象。从立法视点看,我国的立法主体多元化,并且彼此间的立法权限规模没有很清的边界,然后使立法呈现无序、紊乱的情况。在行政立法范畴体现更为杰出:行政法规、规章及标准性文件彼此间存在着冲突和冲突,这种现象导致了行政机关详细施行行政行为时不知如何是好,呈现了法令的选择性,这样终究必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从法令效力的凹凸排序顺次如下:法令,行政法规,规章。作为下级行政机关,既要根据法令标准来就事,一起它又有必要遵照和履行上级行政机关和所属机关及行政首长的指令和决议,致使在法令的实践过程中呈现了“黑头(法令)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必定规模内传阅的文件),白头不如口头”的不良情况。可想而知,如此“依法”施行的行政行为自然是违法的。不只如此,跟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行政法令标准内容现已显着滞后而与实践不相符、内容不明确;规章之间彼此冲突等,致使行政机关在了解和履行上都存在困难而莫衷一是,增大了行政法令作业的难度,而易于发生行政违法行为。
(二)“人治”思维根深柢固,法治观念不强
尽管,咱们把依法治国、建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可是“人治”思维经过了几千年的封建独裁控制,在人们的思维上打下了深入的痕迹,影响极深。解放后,建立了方案经济体制,继续实行“人治”。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是行政指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仅仅采纳一种简略的指令遵守方法,这在客观上促成了行政首长和行政人员习气于以方针、行政指令进行行政管理而忽视了行政行为的依法性,然后在人治行政、随意行政的惯性和习气行为形式的效果下,行政机关极易自发地施行习气性的行政违法行为。这是一种有认识的行为,这种认识不只有行政人员的个人认识,也含有行政机关的安排全体认识。因而,发生行政违法的“人治”行政属行为者的片面上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