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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1:30
债务人代位权准则,旨在经过行使债务人之权力来添加、坚持债务人的职责产业,并以此确保债务人的债务完成。所以,债务人终究能行使债务人的哪些权力,这对代位权准则的功用影响严重。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说将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合法“到期债务”、“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且“不是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债务”。至此,代位权的客体在形式上好像详细清晰了,而实质上却否则,不管在理论上仍是实践中,疑问颇多,对哪些权力债务人能够代位行使,怎么进行约束与扩张解说,观念各异。
    债务人的代位权,应当针对债务人的哪些权力行使,在学理上是值得讨论的。有学者指出,关于债务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关于第三人权力的规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仅限于到期债务,过于狭隘,构成法令缝隙,不符合债务人代位权准则的立法意图,使该准则难以发挥应有效能,应采纳意图性扩张的办法加以解说、添补。从比较法的视点来看,可代位行使的权力非常广泛,可归纳为“归于债务人的权力”。代位权准则创始于法国民法,《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则:“债务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力和诉权,惟权力和诉权专归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西班牙民法典》第1111条及《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从之。《日本民法典》第423条规则:“债务人为保全自己的债务,得行使归于其债务人的权力。但专归于债务人一身的权力,不在此限。”其他各国民法关于代位权可行使权力的规则根本相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42、243条规则债务人可代位行使之权力,相同非常广泛。
    咱们以为,债务人代位权可行使的权力并不该局限于合同之债或金钱之债,它能够是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权力和诉权,而且必要时得同时或先后代位行使债务人数个权力,但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力及法令、法规特别约束的权力在外。归纳而言,债务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力包含以下几类:其一,债务,主要指触及必定产业利益之合同债务,根据无因办理或不当得利而发生之请求权,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其二,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主要指担保物权及各项物权的请求权;其三,有产业含义之构成权,主要指发生变化产业性法令关系之效能的撤销权、解除权、选择权等;其四,有关产业之保存行为,如时效中止;其五,或许影响债务人之职责产业情况且不具专特点的诉讼权力。尽管代位权可行使的权力规模在立法和司法解说上有所规则,但这并不阻碍咱们在代位权理论与实践上作持续的尽力。在司法实践中对代位权的客体约束或许扩张,仍应遵循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来进行。
    此外,如债务人代位行使的债务有确保、典当等担保的,债务人是否能够同时建议担保权力?理论与实践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定见。咱们以为,如债务人代位行使的债务有确保担保的,债务人是否能够同时建议确保债务,应区别是连带职责确保与一般确保两种景象而定: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代位行使的债务有连带确保的,债务人能够同时建议确保债务;如代位行使的债务的确保仅为一般确保的,则因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不能同时建议确保债务。债务人代位行使的债务有典当、质押等担保的,担保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同时建议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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