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3:09
案情:原告吴某因与某稳妥公司人身稳妥合同纠纷一案向吴某住所地底层法院申述,稳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统辖权提出贰言,以为人身稳妥合同没有标的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故本案应移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争议:人身稳妥合同有无标的物?被告提出的统辖贰言是否建立?一种定见以为被告提出的统辖贰言不建立,理由如下:因为本案是人身稳妥合同纠纷,该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的权力主体是人自身,故此类稳妥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被稳妥人,本案被稳妥人吴某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稳妥公司提出的统辖权贰言不建立。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系人身稳妥合同纠纷。在人身稳妥合同联系中,作为稳妥目标的人的寿数和身体不是稳妥标的物。因而,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认统辖,被告提出的统辖贰言建立。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因稳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稳妥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的关键在于怎么确认稳妥标的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则:稳妥标的是指作为稳妥目标的产业及其有关利益或许人的寿数和身体。但何为稳妥标的物并无清晰规则。 那么人的寿数和身体可否理解为稳妥标的物呢?要厘清这个问题就要进一步清晰什么叫标的物?首要标的物有必要是物,从物权法第二条规则“物包含不动产和动产,人的寿数和身体明显都不归于物的领域,不能称作稳妥标的物,而只能是稳妥标的。因而,在人身稳妥合同纠纷中,不存在稳妥标的物。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则,在人身稳妥合同纠纷中,不适用稳妥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的规则,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认案子的统辖。
华夏区法院 徐红展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因稳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稳妥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的关键在于怎么确认稳妥标的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则:稳妥标的是指作为稳妥目标的产业及其有关利益或许人的寿数和身体。但何为稳妥标的物并无清晰规则。 那么人的寿数和身体可否理解为稳妥标的物呢?要厘清这个问题就要进一步清晰什么叫标的物?首要标的物有必要是物,从物权法第二条规则“物包含不动产和动产,人的寿数和身体明显都不归于物的领域,不能称作稳妥标的物,而只能是稳妥标的。因而,在人身稳妥合同纠纷中,不存在稳妥标的物。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则,在人身稳妥合同纠纷中,不适用稳妥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的规则,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认案子的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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