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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偏瘫用录音形式分配遗产 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15:23
跟着高科技的开展,录音机、录像机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录音、录像遗言也开端呈现。近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录音遗言案子,经审查承认录音遗言有用,按录音遗言分配了遗产。接下来就随听讼网小编一同去看看相关常识吧。
因偏瘫用录音方法分配遗产 遗言是否有用
以录音方法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公民能够选用录音的方法立遗言的方法将自己的产业指定为部分承继人承继,录音遗言的内容要详细明晰,契合遗言的本质要件。
案情
王老太中年丧夫,自己一人将两子一女抚育成人,三子女各自的日子繁忙奔走,王老太也不打扰他们的日子,自己一个人过日子。78岁那年,王老太得了偏瘫,需求有人照料,女儿就将王老太接回家中,照料七八年。因为王老太偏瘫,右手麻痹,不方便写字,就请来两个妹妹见证,用录音方法记载自己的遗愿。王老太说女儿对自己非常好,照料周到,待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女儿承继。
王老太逝世后,两个儿子将女儿申述到法院,要求切割房子,女儿拿出录音遗言,并将二姨、小姨请来法庭作证。
法院经审查以为,王老太的录音遗言清楚、明晰,没有编排加工的痕迹,且有两个非好坏关系人见证,该遗言契合录音遗言的条件,合法有用。遂判定房子归王老太之女一切。
法官说法:
《承继法》第十六条规则,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第十七条规则,以录音方法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公民能够选用录音的方法立遗言的方法将自己的产业指定为部分承继人承继,录音遗言的内容要详细明晰,契合遗言的本质要件。上述案子中,王老太的录音遗言就比较明晰,处置的房产内容也比较明晰。
《承继法》第十八条规则,承继人、受遗赠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好坏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此外,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运营的人都归于好坏关系人,这些人作为见证人时,所立的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都是无效的。可见,并非一切的人都能够作为遗言见证人,遗言见证人应当是中立的,对遗产的分配没有好坏关系,尽可能确保遗言契合遗言人的乐意,更挨近客观事实。上述案子中王老太的两个妹妹不是承继人、受遗赠人,也不是好坏关系人,因而能够作为遗言见证人。
因为录音的载体极易改动,为了避免望文生义或许编排,对此有必要供给录音的原始载体,不能有仿制、编排,修正的痕迹。王老太之女供给的录音是由专用录音机录制的,为原始的载体,无任何的人为改变,是客观的。
综上,在做录音遗言时,所做的内容要明晰、详细合法,有两个非承继人、受遗赠人以及好坏关系人以外的见证人,更重要的是保存录音的原始载体,不能进行编排、修正,具有以上条件时,录音遗言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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