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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4:42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方法的告诉》(渝办发〔2007〕147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法》)的规则,制定本施行定见。
一、施行规模和目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含现实劳作联系)、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年满?6周岁及其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适用本施行定见。
《试行方法》和本施行定见中的各类用人单位是指: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其它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组织;
(四)乡镇个别经济组织;
(五)中心在渝单位及市外驻渝组织;
(六)驻渝部队所属单位。
二、参保挂号
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挂号缴费申报程序的告诉》及其相关规则,在当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公共事务窗口(以下简称公共事务窗口)处理参保挂号手续。
参与根本养老保险原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心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组织,驻渝部队所属单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一致在市社会保险局处理参保挂号手续。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交纳
(一)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和农民工薪酬总额,依照渝府发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则供给相应材料外,一起应供给农民工的农村居民户口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无法供给农村居民户口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的,应供给《参与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状况表》(款式附后)。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份额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由担任经办乡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组织(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
用人单位的缴费份额为?0%,农民工个人缴费份额为5%。
(三)养老保险费征收
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交纳。其间,单位交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当,个人交纳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在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提出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月征收方案,提交地税部分按月征收。
(四)列支途径
用人单位交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交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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