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协助从事公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9:58
在刑法第九十三条中对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规模作出了规则,并且对按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论的景象也作出了规则,其中就包含帮忙从事公事的相关规则,那么怎样确定帮忙从事公事?下面由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怎样确定帮忙从事公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安排人员在从事哪些作业时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解说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安排人员帮忙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办理作业,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办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办理;
(三)国有土地的运营和办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办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作业;
(七)帮忙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办理作业。
二、关于贪污贿赂违法和渎职违法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确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包含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依据有关立法解说的规则,在按照法令、法规规则行使国家行政办理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或许在受国家机关托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或许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作业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差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的确定
所渭差遣,即委任、差遣,其方式多种多样,如录用、指使、提名、同意等。不管被差遣的人身份怎样,只要是承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差遣,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安排、领导、监督、办理等作业,都可以确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差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差遣在国有控股或许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安排、领导、监督、办理等作业的人员,应当以国家作业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作业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录用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出资主体行使监督、办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作业人员论。
(三)“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的确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办理功能;二是按照法令规则从事公事。详细包含:(1)依法实行责任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在行审判责任的人民陪审员;(3)帮忙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办理作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乡村和城市基层安排人员;(4)其他由法令授权从事公事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事”的了解
从事公事,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实行安排、领导、监督、办理等责任。公事首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办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依法实行责任,国有公司的董事、司理、监事、管帐、出纳人员等办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归于从事公事。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作业,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作业,一般不认为是公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安排人员从事前款规则的公事,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挪用公款、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构成违法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则。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怎样确定帮忙从事公事”问题进行的回答,全国人大委员会对帮忙从事公事的景象作出了解说,首要是帮忙国家机关进行行政办理的景象,如国有土地的运营和办理等。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了解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怎样确定帮忙从事公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安排人员在从事哪些作业时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解说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安排人员帮忙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办理作业,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办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办理;
(三)国有土地的运营和办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办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作业;
(七)帮忙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办理作业。
二、关于贪污贿赂违法和渎职违法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确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包含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依据有关立法解说的规则,在按照法令、法规规则行使国家行政办理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或许在受国家机关托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或许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作业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差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的确定
所渭差遣,即委任、差遣,其方式多种多样,如录用、指使、提名、同意等。不管被差遣的人身份怎样,只要是承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差遣,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安排、领导、监督、办理等作业,都可以确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差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差遣在国有控股或许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安排、领导、监督、办理等作业的人员,应当以国家作业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作业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录用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出资主体行使监督、办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作业人员论。
(三)“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的确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办理功能;二是按照法令规则从事公事。详细包含:(1)依法实行责任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在行审判责任的人民陪审员;(3)帮忙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办理作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乡村和城市基层安排人员;(4)其他由法令授权从事公事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事”的了解
从事公事,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实行安排、领导、监督、办理等责任。公事首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办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依法实行责任,国有公司的董事、司理、监事、管帐、出纳人员等办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归于从事公事。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作业,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作业,一般不认为是公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安排人员从事前款规则的公事,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挪用公款、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构成违法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则。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怎样确定帮忙从事公事”问题进行的回答,全国人大委员会对帮忙从事公事的景象作出了解说,首要是帮忙国家机关进行行政办理的景象,如国有土地的运营和办理等。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了解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