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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发起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4:06

建立股份有限公司须具有三大要件:发起人、资金和规章。发起人是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的要件,也是建立公司的前提条件。那么,什么是发起人?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下一个清晰的界说。我国闻名学者江平教授以为:“发起人便是兴办、准备股份有限职责公司的人。” 王保树教授则以为发起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则拟定公司规章,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当筹办业务,并对公司建立承当职责者”。 这两个界说的外延都太大,与我国的实践情况均有收支。筹办创建股份有限公司或许涉及到许多人的尽力,包含律师、会计师以及其别人员。假如将一切参加筹办创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都视为发起人,则不免混杂发起人与其别人之间的边界。台湾学者郑玉波以为,发起人便是“建立规章之人”,即“于规章上签名之人”。 梁宇贤先生则以为“凡准备公司之建立并签定规章之人”都是发起人。台湾公司法第129条第一项规则,一般签名盖章于规章者,均为发起人。至于其实践是否参加公司建立的方案,则在所不问。这一观念在台湾已成通说。尽管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未下界说,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定见》以为发起人便是“缔结发起人协议,提出公司请求,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建立承当职责者。”依据这一规则,我国大陆以为发起人也应在公司规章上签名盖章方为发起人。不过跟台湾比较,我国不光着重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名,还着重发起人应当实践参加公司之建立行为。不过这一规则是否必要还可商讨。若以是否签名盖章于规章作为差异发起人的规范,则其法律关系较为清晰。可是,因为关于公司规章一般人难以知悉,因此,假如或人虽未签名盖章于规章,但实践参加公司之建立业务,好心第三人信任其为发起人,倘若能使其对好心第三人负与发起人相同的职责,则有利于维护买卖之安全。因此江平等人之说也颇值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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