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13:57
可以说信用卡欺诈罪是欺诈罪的一种特别景象,欺诈分子主要是经过运用信用卡来不合法取得利益。那么我国对信用卡欺诈罪怎样判刑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给咱们收拾一个信用卡欺诈罪判定书来为咱们解疑答惑,期望对你有协助,接下来一同看看吧。
信用卡欺诈罪判定书
**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1)卢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欺诈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陈某、署理检察员田某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陶某先后向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等8家银行申领了8张信用卡,后在明知无还款才能的情况下仍运用上述信用卡提取现金及消费。期间,被告人陶某别离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1,341.87元、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565.20元、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0,730.90元、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432.41元、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2,874.80元、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914.19元、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8,441.24元、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2, 372.10元,算计本金人民币121,672.71元。被告人陶某经发卡银行屡次催收超越三个月仍拒不偿还欠款。
被告人陶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审理中向本院退赔了部分赃物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等8家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消费记载、催收记载以及查询单据等书证;某银行淮中支行出具的注册登记表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信用卡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陶某自动投案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并能退赔部分赃物,依法可减轻处分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撑。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次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九十六条榜首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榜首款、第七十二条榜首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款于本判定收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交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三万元,发还各被害银行;缺乏之款,责令持续退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陶某名下的信用卡,予以毁掉。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陶某应当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令和文化知识,遵守监督管理,完结公益劳作,做一名有利社会的公民。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信任咱们现已知道,我国对信用卡欺诈罪的判刑是依据行为人欺诈不合法所得的数额进行量刑的。如果您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信用卡欺诈罪判定书
**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1)卢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欺诈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陈某、署理检察员田某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陶某先后向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等8家银行申领了8张信用卡,后在明知无还款才能的情况下仍运用上述信用卡提取现金及消费。期间,被告人陶某别离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1,341.87元、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565.20元、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0,730.90元、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432.41元、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2,874.80元、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914.19元、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8,441.24元、运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2, 372.10元,算计本金人民币121,672.71元。被告人陶某经发卡银行屡次催收超越三个月仍拒不偿还欠款。
被告人陶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审理中向本院退赔了部分赃物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等8家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消费记载、催收记载以及查询单据等书证;某银行淮中支行出具的注册登记表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信用卡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陶某自动投案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并能退赔部分赃物,依法可减轻处分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撑。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次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九十六条榜首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榜首款、第七十二条榜首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款于本判定收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交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三万元,发还各被害银行;缺乏之款,责令持续退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陶某名下的信用卡,予以毁掉。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陶某应当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令和文化知识,遵守监督管理,完结公益劳作,做一名有利社会的公民。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信任咱们现已知道,我国对信用卡欺诈罪的判刑是依据行为人欺诈不合法所得的数额进行量刑的。如果您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