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商标淡化的立法与完善(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07:59
三、对我国商标淡化行为法令规制的剖析我国对著名商标的法令维护起步比较晚,源于1985年参加《巴黎条约》。在国内商标立法中,对淡化没有作出清晰规则,只是在一些条文中表现出了淡化的相关理念。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的《著名商标确认和办理暂行规则》,以行政规章的方式确认了与著名商标淡化相关的部分问题。我国地方性法规《上海市著名商标确认与维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次运用了淡化”概念,其规则:制止别人以各种方式淡化、美化、下降上海市著名商标行为。”但是,上述有关立法究竟表现于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其法令效力有限。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对其他商标淡化著名商标的行为进行标准。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就相同或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2008年11月至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审理触及著名商标维护的民事纠纷案件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有条文规则:足以使相关大众对运用著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产品来历发生误认,或许足以使相关大众以为运用著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答应运用、相关企业联络等特定联络的,归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简单导致混杂’。”很显着,此条文扩大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简单导致混杂”的内容,这是我国司法实践对著名商标淡化内容的一个弥补,为维护著名商标供给了法令依据。《征求意见稿》中有条文规则:足以使相关大众以为被诉商标与著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络,而削弱著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著名商标的商场名誉,或许不正当运用著名商标的商场名誉的,归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损害’。”该条文在文字表述上运用了削弱著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著名商标的商场名誉,或许不正当运用著名商标的商场名誉”字眼,在必定程度上表现出商标淡化行为的不正当性及其损害,这无疑是我国现行立法对著名商标的反淡化维护的一大打破。关于域名对著名商标的淡化,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第四条、第五条规则,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以及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款,都为处理域名与著名商标的抵触供给了法令依据,使著名商标得以维护。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五条第二、第三项规则了不正当竞赛行为,条款中显着包含了维护竞赛者承载有商誉的特定商业符号,避免别人不妥运用形成商业符号的区别性特征和广告价值下降的立法意图。但上述规则是以存在竞赛为适用条件的,对非竞赛职业运用别人商业成果,对著名商标进行淡化未作规则,这与商标淡化理论之问还有必定的距离。四、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的设想对照各国商标淡化理论的研讨,现阶段咱们应安身本国国情,从头检视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着眼于以下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一)清晰一致商标淡化行为的性质。现行法令中尽管现已设置了商标淡化的法令结果,但人们只能从这些法令结果中推断出商标淡化行为的侵权性质。商标法中假如清晰规则将未经著名商标注册人答应,将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可视类标志特殊运用的”也归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既处理了对商标淡化行为性质的一致评判问题,又清晰了商标淡化行为性质评判的法令定论。因而,立法者应当清晰把商标淡化行为归坐落商标侵权。(二)将商标淡化立法归入《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