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19:47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告诉
青政办字〔2011〕14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分,市直各单位:
为遵循施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山东省遵循<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结合本市实践,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员工(包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一起作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作工伤,由员工遭到损伤时作业的单位依法承当工伤保险职责。
二、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实而形成工伤员工待遇下降的,其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齐。用人单位依照规则补缴后,待遇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分类职业基准费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职业危险分类表》规则的职业分类,一类职业按0.7%履行,二类职业按1.2%履行,三类职业按1.9%履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要依照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守时了解工伤保险基金出入等状况,及时提出分类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定见,报市政府赞同后施行。
四、用人单位初次处理工伤保险申报挂号的,确认费率时准则上以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许《营业执照》的运营范围所对应的职业不同费率层次确认;运营范围归于跨职业运营的,依照运营的最高危险职业的不同费率层次确认。属差遣用工方式的,劳务差遣单位应持差遣协议及用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许《营业执照》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挂号存案手续,由劳务差遣单位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用工单位的实践职业危险确认。
五、工伤防备费的提取份额及运用办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会同市财务、卫生和安全出产监督办理等部分依照国家和省规则拟定。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认请求后,依据审阅需求对事端损伤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员工、工会组织、医疗组织以及公安、铁路、交通、海事、民政等部分应当予以帮忙合作。
七、劳动者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许收取退休金,以及超越退休年龄的,因事端损伤请求工伤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不予受理。
八、工伤员工以为疾病是因事端损伤形成的,用人单位或许工伤员工及其近亲属在请求劳动能力鉴守时同时提出事端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经判定有因果关系的,按工伤处理。
九、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或许罢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判定。
十、自2011年1月1日起,员工住院医治工伤期间的膳食补助费,按住院天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规范核定。
十一、自2011年1月1日起,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组织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赞同,工伤员工到青岛市以外就医的,应当依照规则乘坐火车(硬卧或许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公共汽车以及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可报销一次城市间往复交通费。确因抢救需求乘坐救护车或许飞机等特别交通工具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组织提出定见,报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赞同,未经赞同乘坐规则以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超标部分自理。因床位严重等原因不能及时住院确需在医院外住宿的,工伤员工自己食宿费按每人每天200元的上限规范,凭合法收据据实报销,最多不超越5日。
十二、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
“薪酬福利待遇”中“薪酬”是指员工因作业原因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均匀薪酬收入(含延伸作业时间的劳动报酬)。正常出勤缺乏12个月的,按实践月数核算。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则为工伤员工确认罢工留薪期。未依照规则处理的,罢工留薪期可连续至请求劳动能力判定之日,但最长不超越24个月。
十四、工伤员工到工伤恢复协议组织进行工伤恢复的费用,符合规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工伤恢复办理办法和恢复项目等规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拟定。
十五、工伤员工停止或许免除劳动合一起,应当享用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依照其停止或许免除劳动合一起的规则履行。
十六、未依法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发作工伤,或许员工在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作工伤,由用人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作的工伤医疗待遇、装备伤残辅佐用具费用、工伤一级至四级人员按月收取的伤残补贴和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规则付出,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付出。
用人单位依照规则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工伤员工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欠费之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一级至四级人员按月收取的伤残补贴和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持续付出。
十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业人员因作业原因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付出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会同市财务和民政部分依据省有关规则拟定。
十八、2011年1月1日前已完结工伤确认,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从头进行工伤确认的,依照原规则履行。
十九、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