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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03:59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办理办法
我国银监会 国家展开变革委令2014年第1号
为标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办理活动,维护商业银行服务目标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展开,我国银监会、国家展开变革委拟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办理办法》,现予发布。
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国家展开和变革委员会主任 徐绍史
2014年2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办理活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办理条例》树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则。
经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依法同意树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安排,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供给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目标,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供给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则,遵从揭露、公正、诚笃、信誉的准则,承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树立科学有用的服务价格办理体系,加强内部操控,充沛发表服务价格信息,保证客户取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挑选服务的权力。
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色和商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别离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商场调节价。
第七条 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则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办理活动进行监督办理。
第二章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拟定和调整
第八条 对客户遍及运用、与国民经济展开和人民生活联络严重的银行根底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会同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本钱、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商场竞争状况,拟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拟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依照以下程序履行:
(一)安排商业银行等相关安排进行本钱查询;
(二)寻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定见;
(三)做出拟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议,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商场调节价的拟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除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施商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 实施商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拟定和调整。分支安排不得自行拟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分支安排因区域性显着差异需求实施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一致拟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依照本办法规则一致进行公示。
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区域总部)的授权拟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依照本办法规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拟定和调整商场调节价,依照以下程序
履行:
(一)拟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战略和定价准则;
(二)归纳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本钱和收入状况;
(三)进行价格决议计划;
(四)构成一致的事务阐明和宣扬材料;
(五)在各类相关运营场所的夺目方位公示;
(六)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夺目方位公示。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拟定和调整实施商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合理测算各项服务开销,充沛考虑商场要素进行归纳决议计划。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总行向有关部分报送的本安排服务价格作业陈述,包含以下内容:
(一)服务价格办理的安排架构和服务价格办理整体状况;
(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状况和相应的收入改变状况;
(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状况、调整状况、相应的收入改变状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当社会责任的状况;
(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价状况;
(五)服务价格的信息发表状况,包含信息公示的方法和途径;
(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状况;
(七)对客户反应定见的解说阐明状况和定见选用状况;
(八)附表:本行服务的分类、详细项目、价格水相等状况;
(九)与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状况。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依照商场化准则承受相关单位的托付,处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薪酬、社会保险金、住宅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事务,应当依照“谁托付、谁付费”的准则收取托付事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托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客户因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改变服务合同,要求停止或改变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要求、相关服务合同或其他已签署的法令文件采纳合理有用的办法,依法及时停止或改变相关银行服务和对应的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晰
的服务内容。
第四章 服务价格信息发表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则进行服务价格信息发表。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运营场所夺目方位,设有网站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夺目方位,及时、精确公示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商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目标、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收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络方法等。公示的各类服务价格项目应当一致编号。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纳以下办法维护客户相关权益:
(一)在运营场所的夺目方位供给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阐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选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法发表服务价格信息;
(二)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夺目方位公示服务价格目录或阐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
(三)运用电子银行等自助途径供给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挑选权;
(四)明晰界定各分支安排同城事务掩盖的区域规模,经过运营场所公示、宣扬手册、网站公示等方法奉告客户,并供给24小时查询途径。同城事务掩盖的区域规模应当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列入同城领域。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示客户供给真实有用的联络信息并在相关信息改变后及时告诉银行,以便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时依照合同约好方法及时奉告客户。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关于服务价格信息的公示触及优惠办法的,应当明晰标示优惠办法的收效和停止日期。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进步实施商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施前3个月依照本办法规则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选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好的其他方法等多种方法告诉相关客户。
商业银行树立新的实施商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施前3个月依照本办法规则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承受其他单位托付展开署理事务收费时,应当将托付方称号、服务项目、收费金额、咨询(投诉)的联络方法等信息奉告客户,并在供给给客户的承认单据中明晰标示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履行服务价格信息发表的有关规则,在为客户供给服务之前,应当奉告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办法(含收效和停止日期),客户承认承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供给相关服务;客户在运用服务前明晰表明不承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承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关于需求签署服务规章、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
行服务项目,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明晰夺目的方法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办法及其收效和停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破例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络方法等信息。
第五章 内部办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审慎运营准则,树立健全服
务价格办理准则和内部操控机制,树立明晰的服务价格拟定、调整和信息发表流程,严格履行内部授权办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办理准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明晰价格行为违规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一个部分牵头担任服务价格办理作业,树立服务价格内部批阅准则,当令对服务价格办理进行评价和查看,及时纠正相关问题,并安排展开服务价格相关宣扬、解说、投诉处理等作业。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树立服务价格投诉办理准则,明晰
客户投诉挂号、查询、处理、陈述等事项的办理流程、担任部分和处理期限,保证对客户投诉及时进行查询处理。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树立一致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
联络方法等途径,并在运营场所和网站夺目方位进行公示,以便及时受理客户对服务价格的相关投诉。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仔细处理和及时答复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应当树立相应的投诉自查机制,对投诉办理准则的
履行状况、投诉处理状况进行定时或不定时自查。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法令、法规、托付署理合同有相关规则和要求的状况以外,商业银行应当回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银行途径直接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服务价格监督办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依照各自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等法令法规处理:
(一)私行拟定归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模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起浮起伏的;
(三)提早或推延履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四)私行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持续收费的;
(五)未依照规则程序拟定和调整商场调节价的;
(六)商业银行分支安排私行拟定或调整商场调节价的;
(七)未依照规则进行服务价格信息发表的;
(八)未依照规则展开服务价格相关内部办理作业的;
(九)其他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鼓舞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存在损害其合法权益问题的,可依照法令、法规规则采纳相关法令办法或投诉。
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等自律安排应当在标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方面充沛发挥自律和谐效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办理暂行办法》(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国家展开和变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一起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收效后,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则与本办法规则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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